關於江蘇南京六合社保繳費基數

六合社保繳費基數

關於江蘇南京六合社保繳費基數

參保企業和職工的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按照上述規定執行。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度參加醫療保險的月繳費標準爲210元(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度參加失業保險的月繳費標準爲每人每月52元。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爲5600元,計算當年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基數爲6.72萬元。

附:關於開展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和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的通知

六人社字〔〕18號

關於開展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 和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令第22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令第20號),現將我區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和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審查時間

繳費基數申報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實行統一受理、集中辦理。用人單位應在3月20日至6月20日期間(正常休息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到所屬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所辦理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和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手續。

二、申報、審查內容

(一)繳費基數申報。我區五項社會保險採用統一的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按照職工年度工資性收入總額除以實際發放工資月數確定和申報職工個人度(7月至2017年6月)的月繳費基數,所申報的繳費基數須經職工本人確認或公示,原始資料用人單位負責保存備查。工資總額執行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1號令)口徑。

(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遵守勞務派遣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高溫津貼)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進行書面審查。對勞務派遣單位遵守勞務派遣規定情況進行檢查。

三、申報、審查方式

用人單位可攜帶U盤到所屬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所拷制《南京市六合區度參保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花名冊》(以下簡稱《花名冊》,附件1),並領取《南京市六合區度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附件2)、《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書面審查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附件3)等相關表格及文件。也可通過南京市六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網址)或126郵箱下載相關表格(郵箱名:密碼:57758187)。

用人單位須按規定如實填報《花名冊》、《申報表》、《報告書》,在規定期限內前往所屬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所辦理繳費基數申報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各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所應安排專人負責,於每週一將上週申報審覈後的`資料集中報送至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延安路78號)進行繳費基數申報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

(一)繳費基數申報

繳費基數申報所需資料:1、紙質《申報表》、《花名冊》;2、U盤資料中應包含《花名冊》、《申報表》;3、反映單位年度工資支付情況的財務報表、賬冊。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以下資料中的任意一項(報送的資料需提供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1)《審計報告》;(2)《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及反映工資總額的附表;(3)“應付工資”明細賬或能反映工資發放情況的相關賬冊;(4)事業單位《人員費用支出明細月報表》;4、職工工資收入臺帳(附件4);5、《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扣減明細表》(附件5);6、其他。

社保關係在原單位中有外機構參保人員的需提供參保所在地“社保繳費證明”,實習人員需提供實習協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用人單位及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機構還應當提供《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機構與用工單位工資總額確認表》(附件6);扣減人員中工資總額超過個人收入調節稅起徵點的需提供地稅部門個人收入調節稅納稅憑據。

參加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參加行業統籌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還需提供其在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度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複印件)。

提供以上資料複印件需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書面審查所需資料:1、《勞動和社會保障證》副本、《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2、《報告書》2份;3、年12月份工資支付情況的財務記帳憑證(原件)、年12月份工資表、考勤表(需員工簽字)。

勞務派遣單位勞動保障書面審查所需資料:1、《勞動和社會保障證》副本、《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2、《報告書》2份;3、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書;4、《勞務派遣單位派至用工單位登記表》(見附件7)。

提供以上資料複印件需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四、其他事項

(一)用人單位應按職工工資性收入申報其繳費基數,對申報的繳費基數高於當年度上限和低於下限標準的,由經辦機構在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確定後統一調整。對未按規定提供相關申報資料或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用人單位,經辦機構將按照不低於全省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其職工繳費基數。

(二)用人單位以年12月底參保人數作爲應申報人數。對1~6月進入單位的職工,可按本人實際月數的平均工資確定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間的繳費基數。用人單位如需對新增人員繳費基數進行調整,可於6月份前往經辦機構櫃面另行申請辦理。用人單位對新增人員繳費基數不作調整的,經辦機構將按其6月的繳費基數確定度的繳費基數。

(三) 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應按照不低於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

(四)對未申報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7月經辦機構將按該單位參保人員上月繳費基數的110%確定當月繳費基數。對7月1日後補辦繳費基數申報手續的,自辦理申報手續的次月起按實際申報數確定。對未按規定申報的單位,經辦機構將根據《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將其列入社會保險稽覈範圍。

(五)尚未領取《勞動和社會保障證》和《社會保險登記證》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攜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新三合一證)或老三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等相關資料,到登記機關所屬地的的監察機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的,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年第四季度領取《勞動和社會保障證》的用人單位,不參加年度的書面審查工作。區監察機構按照管轄目錄,對用人單位報送的書面審查資料進行審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督促並幫助其進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將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