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獨立審計的總目標
根據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獨立審計的總目標是對被審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意見。
2、審計具體目標
審計具體目標是審計總目標的進一步具體化,它包括一般審計目標和項目審計目標。一般審計目標是進行所有項目審計均必須達到的目標;項目審計目標則是按每個項目分別確定的目標。具體審計目標的確定,有助於註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並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應收集的證據。
一般地說,審計具體目標必須根據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認定和審計總目標來確定。
3、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會計報表的認定
1.存在或發生
有關“存在或發生”的認定是指:資產負債表所列的各項資產、負債、權益在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存在,利潤表所列的各項收入和費用在會計期間內是否確實發生。
“存在或發生”認定所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管理當局是否把那些不應包括的項目(如不存在的項目或不曾發生的交易結果)擠入了會計報表。它主要與會計報表組成要素的高估(也稱“誇大錯誤”)有關。[稍有變化]
2.完整性
有關“完整性認定”是指:在會計報表中應該列示的所有交易和項目是否都列入了。
“完整性”的認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管理當局是否把應包括的項目給遺漏或省略了,也不涉及所報告的金額是否正確。可見,“完整性”認定與“存在與發生”認定正好相反,它主要與會計報表的組成要素的低估(也稱“縮小錯誤”)有關。[稍有變化]
3.權利和義務
有關“權利和義務”認定是指,在某一特定日期,各項資產是否確屬公司的權利,各項負債是否確屬公司的義務。
應當指出的是,前二項認定與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用“利潤表”爲宜]的組成要素都有關,而這裏的“權利和義務”認定卻只與資產負債表的組成要素有關。
4.估價或分攤
有關“估價或分攤”認定是指: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費用等要素是否按適當的金額列入會計報表中。
總之,“估價或分攤”認定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1)總值估價;(2)淨值估價;(3)計算精確性。
“估價或分攤”認定還涉及管理當局的會計估計的合理性。
5.表達與披露
有關“表達與披露”認定是指:會計報表上的特定組成要素是否被適當地加以分類、說明和披露。
在會計報表上,管理當局暗示性地認定所有內容都表達適當,且披露充分。
4、一般審計目標
在審計實務中,一般審計目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總體合理性。
總體合理性測試的目的,在於幫助審計人員評價賬戶餘額中是否有重大錯報。一般性測試則是爲了評價其他具體目標是否可能達到,並協助規劃、收集更爲詳細的證據的方式而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