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神池縣吉祥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駕駛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一個月,本合同 年 月 日終止。
二、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客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按時完成公司規定的營運任務。
三、甲方錄用乙方,乙方須具備的條件
1、須依法持有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和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3、上崗前須熟知管理公司的管理規定;
4、儀容儀表端正,文明禮貌,身體健康;
5、具有一定的維修經驗,能夠獨立排除一般故障;
6、在運營期間不酒後駕駛,不超速行駛,不開超員車;
7、無重大責任交通事故及服務質量投訴。
四、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應遵守神池吉祥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制度,乙方違反以上規定的,應承擔相應責任,並接受公司
的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駕駛員對車輛要勤保養、勤檢查。對車容、轉向、燈光、剎車、輪胎等方面要進行查驗,達到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即方向靈敏,制動有效,燈光齊全,部件完整,螺絲堅固,儀表有效,氣壓充足等,確保車輛安全營運。
九、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依據國家和山西省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神池縣吉祥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簽字):
車牌號碼: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客車駕駛員招聘協議 [篇2]
甲方:0000000000000
乙方:00000000000000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一、甲方聘請乙方爲專職司機。
二、本合同自_2017_年_9_月_20_日起至_2011_年_9_月_
三、其中試用期爲一個月即_2017_年_9_月_20_日至_2017__年_10_月_20_日,試用期限內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車輛等到任何損失,應照價賠償。
四、乙方經甲方聘用後,自願將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交給甲方保管,一直到離職爲止。
五、甲方給乙方的薪資待遇:試用期三個月,工資是800元/月+安全獎,試用期三個月過後,甲方聘任乙方的,乙方受聘期間的報酬構成爲:底薪(800元)+安全獎金+績效+年終獎+工齡工資。年終獎按公司績效情況而定。發薪日應在下月份15日支付。
六、甲方車輛的保養以及車的正常維護由甲方來承擔。
七、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應遵守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公司彰程辦事,準時上班,按照公司的需要,自覺加班,不講怨言,愛崗敬業,吃苦耐勞。
八、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發生車輛違章違紀和車輛碰撞等事故,均由乙方本人負責,本公司概無責任。九、乙方在工作期間內每天對車輛進行保養、擦洗;每天對車輛進行檢查,保持車輛狀況良好再行駛。絕不帶着毛病上道。如不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交通事故,責任都由乙方來承擔,本公司概無責任。
十、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爲,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爲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十一、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崗位聘任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辦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效力不變。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終止:
(1)聘任合同期滿,或聘任合同約定終止聘任合同的條件出現;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崗位要求;
(2)乙方嚴重失職、瀆職,給甲方造成不同程度的財產和經濟等損失。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甲方:神池縣吉祥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駕駛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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