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傷死亡賠償金包括哪些賠償內容

非工傷死亡賠償金包括哪些?

非工傷死亡賠償金包括哪些賠償內容

今天我們所要共同探討的話題是“非工傷死亡賠償金包括哪些”,有人認爲這應該視企業大小而定,其實不然,對於非工傷死亡賠償金國家有明確規定。那麼非工傷死亡爲賠償金是如何計算的呢?當我們遇上這樣的問題,要以什麼爲參考呢?讓我們一起走進文章,小編爲您帶來了相關的內容以供參考。

企業職工非工死亡應享受以下待遇:

1.喪葬費

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

2.一次性救濟金

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爲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爲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爲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爲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臨沂三區爲180元,其他九縣爲15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爲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爲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 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其數額爲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爲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 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爲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 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爲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 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 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週歲以上者,其數額爲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週歲至十週歲者,爲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週歲者不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章 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甲款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3個月作爲喪葬費,並按下列 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爲死者本人工資25%;2人者,爲死者本人工資40%;3人或3人以上者, 爲死者本人工資50%。此項撫卹費付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止(供養條件見第十一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 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爲喪葬補助費外,

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 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爲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爲死者本人

工資6個月;2人者,爲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爲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第二十四條 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供養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儘先錄用;受其供養的子、女、弟、妹有入該企業所辦學校就讀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全家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其共同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應由其中一人領取,不得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