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監督制度

爲了充分發揮公司廣大員工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作用,及時掌握和處理員工舉報、調查處理事故瞞報、事故安全隱患等各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產監督制度

一、受理範圍和內容

公司內及車輛運行路段、安全設施、設備等存在的較大事故隱患、交通事故瞞報或私自處理等嚴重違反安全生產“一法一例”的行爲。

本舉報制度中舉報人是指所有公司所有員工。

二、受理原則

堅持部門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的原則,部門內部能解決的問題不推不靠,部門內部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向公司領導彙報並及時處理。

三、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採用書面報告、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公司各級管理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

公司各級管理部門要爲舉報人提供交流渠道。利用不同的方式向公司所有員工公開舉報渠道。

四、舉報受理

1、對於舉報情況,應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併爲舉報人保密。

2、對舉報人不願公開身份的應尊重舉報人的權利。

3、對舉報內容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情況,應由部門負責人向公司領導反映、及時處理。

五、舉報處理

相關部門自接到交通安全舉報,必須按規定對舉報情況進行覈實,對一般舉報情況在當天內處理完畢,形成書面材料報告公司領導,對情況特別嚴重,事故隱患較大的舉報,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處理、整改完畢。

本安全生產舉報制度於2017年1月1日公佈並實施。

1安全生產監督舉報制度 [篇2]

爲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制止不安全行爲,控制和減少各類事故發生,充分發揮羣衆的`監督作用,根據公司《》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舉報範圍

礦屬各區隊及個人有權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安全生產事故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爲,向礦及上級有關部門舉報。

二、舉報內容

1、安全生產中的各類違法行爲。即各單位及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作業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和公司、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的違法行爲。

2、各級管理人員及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失職行爲;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作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爲。

3、幹部下井帶班作業,弄虛作假的行爲。

4、對生產現場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不按照程序認真排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不及時處理和積極整改的行爲。

5、因存在重大隱患被公司、礦責令停產整頓或限期整改的工作面,未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的。

6、對發生的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不按公司有關規定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的行爲。

7、生產現場發生問題,不能及時到場到位的;發生突發事件,不能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爲。

8、私自生產、藏匿、買賣民用爆炸物品行爲,私自向周邊小煤礦提供圖紙資料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