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教職工請假制度

爲加強我縣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進一步規範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泉教人[1998]128號、安政人[2000]10號,安政人[2000]45號,安政人[2003]15號,安委辦[2 005]138號,安政人[2005]6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現就我縣公辦中國小教職工請假制度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學教職工請假制度

一、請假的類別及期限

1.病假:教職工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可以請病假.

假期限根據實際病情而定.凡請病假二週(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必須附上病歷卡及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醫生診斷證明,一個月以上(含一個月)除附上述材料還須提供門診或住院病歷、醫藥發票,三月以上(含三個月)除提供以上證明材料外,還須提供住院證明、門診或住院醫藥發票、檢查、檢驗報告單。

2.事假:教職工有私事應儘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確有急事需請假應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通知或本單位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術講座(交流)、理論學習或業務培訓以及出國出境學習考察等公務活動,可憑文件或通知請公假。

4.婚假:教職工結婚憑結婚證提出請婚假。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假7天。夫妻雙方晚婚者(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婚假可延長到15日(含法定的節假日)。

5.產假:女教職工分娩,可向學校請產假。女教職工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產假可增加15天。晚婚晚育(男25週歲又10個月,女23週歲又10個月以上)並領取獨生子女證(即:父母光榮證)者,產假可延長到180天。未達到晚育但經批准生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者,產假延長到135天。早婚、早育者也要辦獨生子女證,但產假按事假處理。獨生子女證均必須在孩子出生三個月內辦妥,並複印交學校存檔備查,否則不得享受延長產假。

產假正值寒暑假,可順延其休假時間。夫妻雙職工的,分娩時可給男方七天照顧假。

6.探親假:教職工需要探親者,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進行。若非寒暑假探親,一律按事假處理。

7.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請喪假。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領導批准,最多給予三天的喪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二、請假的程序和批准權限

教職工凡需請假者,必須按規定填寫統一印製的《請假審批表》(見附件2)辦理請假手續,並憑教育局正式批覆《中國小教師請假批覆》(附件3)到學校辦理工作移交,正式予以准假。特殊情況因來不及事前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由家屬用電話或委託他人代爲請假,但事後應儘快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爲曠職。

請公假:教職工凡需請公假二週以內(含二週),由校

長審批,程序由學校自行規定;請公假二週以上一個月以內,由學校提出意見,校長簽名後送局人事股審批;請公假一個月以上由學校提出意見,校長簽名後送分管副局長審批。

請事假:教職工凡需請事假五天以內(含五天)由學校審批,程序由學校自行規定;請事假五天以上十五天以下(含十五天),由學校簽署意見,校長簽名後送局人事股審批;請事假十五天以上,三個月以下(含三個月)由學校簽署意見,校長簽名後送分管副局長審批;請事假三個月以上,由學校簽署意見,校長簽名後送分管副局長提出意見,最後報局長審批。

請病假:教職工凡需請病假兩週(十個工作日)以內

(含兩週),由學校審批,程序由學校自行規定;請病假二週以上,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由學校提出意見,校長簽名後連同證明材料送局人事股審批;請病假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由學校簽署意見,校長簽名後連同以上要求的'證明材料送分管副局長審批;請病假半年以上(含一學年內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由學校簽署意見,校長簽名後連同以上要求的證明材料送分管副局長提出意見,最後報局長審批。

請產假:教職工凡需請產假可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簽署意見,校長簽名,審批表連同證明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以及難產證明),送分管副局長審批。

請婚假、照顧假、探親假、喪假:教職工凡需請婚假、照顧假、探親假、喪假,由學校領導審批。

學校校級領導請公假、事假、病假另行下文規定。

三、請假期間的有關要求及待遇

1.公假:

教職工外出學習培訓,按實際集中培訓時間分段請假,不得隨意延長公假時間,培訓結束後,應立即返校工作,凡未按要求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期滿未按時到校者,按曠工曠職處理。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的,應重新辦理請假手續,有關資料學校應存檔備查。

2.事假:

教職工在一個月內因故請事假累計超過5天不足兩週者,崗位、職務津貼按70%發給;超過15天者,扣發其工資,扣發標準按其實際缺勤天數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資(月基本工資除以21.5天)計算,同時停發崗位、職務津貼;請事假期間,出勤補貼應予扣發(不含公休日)。

3.病假:

(1)教職工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係指職務標準工資和30%津貼,下同)。

(2)教職工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3)教職工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B.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4)個別教職工經診斷確係患癌並精神病,病假期間發給原工資。

(5)病假時間當月達到或超過15天的,停發崗位、職務津貼。

(6)請病假期間,出勤補貼應予扣發。

(7)教職工半年內病假超過二個月者,應扣發半年各項獎金。一年內病假超過六個月者,扣發全年各項獎金。

4.婚假、產假、照顧假、公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變。

5.喪假及奔喪路程假工資照發,但途中車旅費自理。

四、曠工曠職的界定和處罰

1.雖有正當的請假理由,但無辦理請假手續或自行請他人代爲頂崗,未經領導批准的,均視爲曠職。

2.該請事假而請病假的,經發現查實,當曠職處理。

3.請假批准期限已滿,凡未再辦理續假報批手續而超假的以曠職論處。

4.對曠工曠職的教職工,學校應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並進行批評教育。

5.教職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自崗之日起停發其工資(包括職務標準工資,30%津貼,省,市崗位補貼等).

學校應敦促其本人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其本人堅持不返校,離崗連續超過一個月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個月者即按自動離職處理.

6 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其他未盡事項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教職工請假審批襄)樣式附後,各校可自行印製.

附件;1,安溪縣教育系統教職工假期待遇簡明表

2,安溪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審批表

3、中國小教師請假批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