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先進集體

各市民政局:

民政工作先進集體

今年以來,全省民政系統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爲本,爲民解困,爲民服務”的民政工作宗旨,解放思想、紮實工作、開拓創新,較好地完成省廳年初制定的各項工作目標任務,全省民政事業得到又好又快發展。爲表彰先進,樹立典型,經研究決定,在全省民政系統內評選表彰一批先進集體、先進個人,並對單項民政業務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授予“創優獎”榮譽稱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選對象及名額

1.評選對象:(1)先進集體和創優獎單位的評選對象爲各市、縣(市、區)民政局;(2)先進個人的評選對象爲各市、縣(市、區)民政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職工。

2.表彰名額:(1)各省轄市民政局先進集體和創優獎單位不分配具體名額,由省廳按照評選辦法確定;(2)各縣(市、區)民政局先進集體表彰名額分配情況見附件1;(3)各縣(市、區)民政局創優獎單位由省廳按照評選辦法確定,不分配具體名額,一般不超過全省縣(市、區)民政局總數的10%;(4)先進個人表彰名額見附件2。

二、評選辦法

1.先進集體和創優獎單位評選辦法:(1)各省轄市民政局先進集體和創優獎單位採取各市自薦、廳機關處室局推薦和廳黨組評議相結合的辦法確定;(2)各縣(市、區)民政局先進集體由各省轄市民政局在考覈檢查的基礎上向省廳推薦,經省廳審覈後確定;(3)各縣(市、區)民政局創優獎單位採取省轄市民政局推薦、廳業務處室局評議和廳黨組審覈相結合的辦法確定,對已被推薦爲先進集體的單位,不重複推薦爲創優獎單位。

2.先進個人評選辦法。先進個人由各市民政局根據分配名額統一向省廳推薦,其中推薦的市、縣(市、區)民政局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分配名額的20%,經省廳審覈後確定。

三、評選要求

1.各市、縣(市、區)民政局要切實提高對這次評選表彰工作的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堅持標準,規範操作,做到公正公開,好中選優。要以這次評選活動爲契機,認真對照年度工作目標,抓緊完成全年任務,用實實在在的業績爭先創優。對擬推薦的先進個人,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

2.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先進集體評選中予以優先考慮:

(1)在當地黨委、政府組織的黨風廉政建設、政風建設、行風建設、機關作風建設評議中列前3位的;

(2)民政部、省廳年度內在當地召開會議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的;

(3)縣(市、區)年度福利彩票銷量位於全省前10名的;

(4)在政策完善、制度管理和民政項目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得到當地黨委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充分肯定的.。

3.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創優獎單位評選中予以優先考慮:

(1)在單項業務開展、政策理論研究、民政法制宣傳等民政單項業務領域取得顯著成績,得到當地黨委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充分肯定的;

(2)2個以上單項民政業務獲得省級表彰,或1個以上單項民政業務獲得全國表彰的;在單項民政業務試點示範創建中,有2個以上業務被評爲省級示範單位,或1個以上業務被評爲全國示範單位的;

(3)單項民政業務取得其他顯著成績的。

4.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參加先進集體和創優獎單位評比:

(1)局領導班子成員年內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2)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年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重大集訪案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不達標的;

(3)年內嚴重違反民政工作有關政策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