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爲保障學校安全,維護教育教學秩序,全方位,全過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切實加強學校安全工作,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建立制度,強化管理,消除隱患,確保學校安全工作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使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經常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教育實際,制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師生員工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要堅持“預防爲主、防治結合,多方聯動、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負責學校日常安全管理與監督。班主任承擔對學生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責任。教職員工均有維護學校安全和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學校建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機構和人員,負責學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六條學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在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中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思想,提高師生防範事故的能力和在緊急狀態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條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對學生進行安全預防教育,使學生接受比較系統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並防體育運動傷害、防火、防盜、防震、防煤氣中毒、防意外人身傷害等安全知識教育。

第八條學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學校應當積極開設安全教育課,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育教學的'各個方面。應當積極爭取有關部門配合,對師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演練,掌握緊急狀態下撤離、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利用每年“安全教育日”,集中對師生和社會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問題而導致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

第四章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條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學校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各項規章制度,把安全責任落實到相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一條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學校定期組織人員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接受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督查。

第十二條學校大型活動審批制度。學校組織大型校外集體活動,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請示應當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預案和責任人。

第十三條學校安全工作報告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每學期期末,學校將安全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教育主管部門。學生在校發生傷害事故,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學校領導和告知學生家長,全力組織救護,並根據情況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學校安全工作考覈制度。學校安全工作是對學校進行評估、考覈的重要內容。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部門和個人,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五條學校緊急狀態預案制度。學校發生重大疫情、食物中毒、火災、校舍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和接到上級發佈緊急狀態的通知後,要立即啓動緊急狀態預案。本着統一指揮、及時報告、救人第一的原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調查、處理和迅速有效的醫療救治工作。

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加強校舍安全管理。學校校舍、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建築設計規範標準,防火、防盜、防水、防雷電等功能齊全。應當有完好的照明設施和突然停電的應急措施。

學校應當定期對校舍和附屬設施(圍牆、廁所等)進行勘驗檢查和維修

嚴禁教師學生在私自接線安裝、使用各類電器和充電器;堅決杜絕使用明火用電器(電爐子、節能爐等)取暖、造炊。

第十七條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各類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完好,教育教學場所應當設置人員疏散指示標記,保障所有通道暢通。

第十八條加強對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各種大型活動,應當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外出前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配備學校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

學校組織學生勞動以及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時,應對勞動場地、工具作好安全檢查,對學生提出明確的勞動紀律要求,有針對性地進行勞動安全保護教育,避免發生安全事故,禁止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行爲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範圍以外的各類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