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縣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防範安全事故發生,確保持續穩定的安全生產形勢,根據國務院、盛市有關的法規規定,結合縣情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條塊負責、屬地化管理,由政府統一領導,安監部門綜合監督,主管部門和鄉鎮有效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

第三條縣境內各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羣衆組織均應遵守本制度。

二、管理

第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東華街道辦事處、石堡子開發區管委會和縣直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轄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履行行政首長責任。

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廠(礦)長(經理)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第五條縣安委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通報全縣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制定對策和措施,安排專項檢查和督查。

縣政府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聽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彙報,研究分析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制定階段性工作措施和預防方案。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石堡子開發區管委會每兩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分析本轄區安全生產形勢,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問題,落實安全隱患整治措施。

第六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安監部門對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煤炭局對鄉鎮煤礦安全實行行業管理;鄉企局對鄉鎮非煤礦山企業安全實行行政主管;國土資源局對全縣礦產資源、採礦塌陷區安全實行歸口管理;農牧局對農機安全實行歸口管理;交通局對全縣道路交通全面負責;林業局對森林防火全面負責;公安局對全縣公共場所、易燃易爆物品、火工品安全全面負責;水務局對防汛安全全面負責;工商局、技術監督局配合公安消防部門管理液化氣經營場所安全;文化體育局負責文化體育公共場所、網吧等娛樂場所方面的安全工作;建設局對建築安裝施工及城市公共設施安全全面負責;衛生局、藥監局對醫院及衛生事業單位藥品管理、放射、注射醫療器械、醫療安全全面負責;電力局對縣域內供電設施及停、送電安全負責;經貿局、貿經局、糧食局負責本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總工會負責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及羣衆監督。大型集會、展銷等活動安全由主、協辦單位負責。

三監督監察

第七條實行安全生產大檢查制度。濾布縣安委會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全縣安全大檢查,督查重點隱患單位的整治情況,排查安全隱患,通報安全生產形勢。

縣政府每季度開展一次安全生產督促檢查,抽查重點單位隱患整改、礦山安全防範措施落實、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整治情況和各鄉鎮、各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履行情況。

縣安委會辦公室、安監局每月對全縣安全生產情況分行業與各主管部門進行一次督查,摸排事故隱患,督查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八條縣政府每月召開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會,每兩月召開一次礦山安全調度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消防工作聯席會,聽取有關部門安全監管和事故調查、處理、結案情況及安全生產狀況的彙報,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對策,制定措施。

第九條各鄉鎮、主管部門每月對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制度建立、職責確定、人員培訓、操作規程、防範措施及企業生產、居民住宅、農機管理、消防娛樂、建築施工等實行全方位的動態監控,排查各類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對事故高發區設立警示標語、警示牌,行業主管部門或企業落實,安監部門監督。

第十條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執法職責,嚴格執法程序。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爲的行政處罰運用法律法規條文要正確適當。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要做到亮證執法、文明執法,遵守黨紀、政紀。

四事故報告、調查與分析

第十一條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要保護好現場,立即向本鄉鎮和主管部門報告,鄉鎮、主管部門要在6小時之內向縣政府、縣安監局報告。縣安監局24小時之內向縣政府、市安監局書面報告事故情況,發生重特大事故,鄉鎮、主管部門要立即向縣政府、安監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和延誤上報時限。

第十二條接到事故報告後,本文來自啓動各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救援預案》,衛生、公安、交通等部門密切協作,緊密配合,組織開展緊急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三條縣安監局及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派出聯合調查組趕赴現常開展現場勘察、事故調查工作。

依據各行業法律法規,有關職能部門協同做好事故責任劃分和善後處理工作。

五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各鄉鎮的`鄉鎮長、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局長、生產經營單位的廠(礦)長、經理爲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本行業系統、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堅持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壓濾機濾布四不放過”原則,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和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和責任追究制,對疏於管理,工作措施落實不到位,發生責任事故的,按照《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

超過安全生產責任控制指標的,年終考覈單位不評先進,主要負責人在全縣予以通報批評。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安監局、監察局按照事故責任追究和倒查責任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及有關領導、責任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其性質特別嚴重的,由縣人民政府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鄉(鎮)長(主任)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