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工程監理單位在依法承攬業務、獨立監理、依法監理、確認質量等方面具有質量責任和義務。工程監理單位及相關的註冊執業人員應對超越資質承攬工程、出借資質、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違反公正監理、違反獨立監理的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一、依法承攬業務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這個規定與《建築法》是相同的。
二、獨立監理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獨立是公正的前提條件,監理單位如果不獨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
這個規定與《建築法》也是相同的。
三、依法監理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這個規定與《建築法》也是相同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四、確認質量的責任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法律責任:注意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