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報名材料

考生對提交的報考資歷、學歷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在報考階段如提交虛假、無效資歷、學歷的,一經發現,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情節嚴重者,兩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2017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報名材料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報名提交的材料爲以下幾點:

1.《房地產估價師(或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發證登記表》(考生從網上自行下載,用A4紙雙面打印,經單位審覈蓋章)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證、學歷(位)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

3.報名開始前半年內的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證件照片2張,點貼在身份證複印件空白處,所交照片須與上傳照片一致。

4. 報考房地產估價師專業符合第六款報考條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交相應的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單位開具的報考人員具有十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6年,成績特別突出的工作證明原件;報考房地產經紀人專業且符合免考《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考試的考生,還須提交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覈對後退回,複印件均須使用A4紙,並加蓋驗印公章,由驗證人簽名。

  【相關內容】

  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房地產估價師的註冊管理,完善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證制度,提高房地產價格評估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師,是指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註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並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估價師註冊制度。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者,即具有申請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的資格。未經註冊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書。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師的註冊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師的註冊管理工作。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註冊和管理應當接受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初 始 注 冊

第五條 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者,應當自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註冊。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部門爲房地產估價師的註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註冊機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爲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管理初審機構(以下簡稱註冊初審機構)。

第七條 申請房地產估價師註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填寫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申請表;

(二)聘用單位審覈同意簽字蓋章後,連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材料一併上報註冊初審機構;

(三)註冊初審機構自接到註冊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其註冊申請的決定;

(四)註冊初審機構決定受理註冊申請的,簽署意見後,統一報註冊機構審覈。經註冊機構審覈認定,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辦理註冊手續,頒發《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不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內執業或者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內執業的;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 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人員,逾期未申請或者雖經申請但未獲準註冊的,其資格自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簽發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資格保留期限內申請註冊的,經審批符合註冊要求的,准予註冊。二年期滿後再申請註冊的,需參加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學會或者其指定的機構組織的估價業務培訓,並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方可准予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