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範》明年起施行

新《規範》共分9章和3個附錄,主要包括施工準備期監理、施工期監理、機電設備監理、缺陷責任期監理、合同管理、監理資料管理等內容,在原有規範基礎上增加了安全和環保、設備採購和監造等方面監理的內容,細化了過程控制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了監理行業的行爲準則,增強了《規範》的適宜性和有效性;同時與《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進行了更好呼應,突出了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行業特點,有利於進一步促進監理行爲對工程質量的保證作用。

新《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範》明年起施行

據《規範》編寫組組長童旭東介紹,新《規範》對原有內容進行了比較大的修訂,技術內容更全面、系統,規定更具體,實用性更強,其中有7個方面的內容需要特別關注。

在監理規劃與監理實施細則方面,《規範》對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審覈、報送、應包括的主要內容等進行了具體規定。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當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需對監理規劃或監理實施細則進行相應調整後重新報審。

在監理人員任職條件要求方面,《規範》規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必要時可設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並分別對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任職條件進行了規定。其中,具備工程類註冊執業資格的人員也可以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

《規範》還明確了旁站範圍,意在使監理職責迴歸本位。“旁站是監理單位進行質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但目前社會上有盲目要求監理擴大旁站範圍,混淆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質量責任,使得監理有淪爲監工或施工單位施工員的趨勢。”童旭東說。對此,《規範》規定完工後無法或難以進行檢驗並確認其質量的工序或部位施工,項目監理人員應進行全過程旁站。

“此外,施工安全監理和施工環境保護監理是《規範》的新增內容,在見證取樣和平行檢驗、監理日誌方面也作出了相應要求,同樣需要關注。”童旭東說。

新《規範》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規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