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的基本規定

最新版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GG10-2016),於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那麼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的基本規定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的基本規定

  1.監理機構應依法按照合同約定的'職責和權限,

代表及建設單位對公路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環保,費用和進度等實施監理。公路工程監理應實行總監負責制。

  2.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公路工程質量管理

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提供合法,規範,有序的監理工作環境。

  3.監理機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路工程項目監理均應設總監辦,100km以上的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工程可設駐地辦。當不設駐地辦事,總監辦應同時履行本規範規定的駐地辦職責。2 監理機構內部的組織和規模可根據工程特點和規模等因素確定。3 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的任務後可撤離現場

  4.監理人員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中監理人員應由總監,監理工程師,試驗檢測人員和必要的監理員等組成。2 監理人員的數量和專業機構,應根據監理內容,工程規模,合同工期和施工階段因素,按保證有效監理的原則確定。3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等宜按每年每7500萬元建安費配備監理工程師1名,並可根據工程特點和實際需要在0.8~1.2係數範圍內調整。4 遇重大工程變更等情況,應經建設單位 同意後調整監理人員配備,並簽訂補充協議。5 監理單位變更總監或監理工程師時,應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

  5.總監及總監辦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1 確定監理機構崗位職責及人員,建立工地實驗室。2 主持編制監理計劃,審批監理細則。3 主持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監理交底會。4 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及總體進度計劃,審驗主要原材料和混合料。5 簽發工程開工令,支付證書,單位工程和合同段的停工令及復工令。6 組織檢查施工單位質量,安全和環保等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營情況。7 審查交工驗收申請,評定工程質量,參加交,竣工驗收。8 審覈工程分包,工程變更,工程延期和費用索賠等。9 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10 組織編寫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報告,編制監理竣工資料。11 提供建設單位委託的其它工程管理諮詢服務。

  6.駐地監理工程師及駐地辦應履行下列職責:

1 主持編制監理細則。2 主持召開工地會議。3 審批月進度計劃,審查一般原材料和混合料。4 審批分部分項工程開工申請,簽發分部分項工程停工令及復工令。5 覈查施工單位測量,施工放線成果並進行復測。6 採取巡視,旁站,抽檢和驗收等方式,檢查施工質量,安全和環保等情況。7 組織分項工程(中間)交工質量檢驗評定,進行分部工程質量評定。8 覈算工程量清單,對已完工工程進行計量。9 組織填寫監理日誌,編寫監理工作報告,歸集監理資料。

  7.監理機構在建立過程中發現施工存在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隱患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進行計量支付。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或監督部門報告。

  8.公路工程監理宜實行信息化管理。

  9.公路工程監理應根據工程管理過程劃分爲下列三個階段:

1 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至工程開工令確定的開工之日爲施工準備階段。2 工程開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驗收申請受理之日爲施工階段。3 工程交工驗收申請受理之日至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籤發之日爲驗收與缺陷責任期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