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發佈,根據2014年4月9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 5月12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規範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行政許可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監理企業資質,是指監理企業的人員組成、專業配置、測試儀器的配備、財務狀況、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綜合能力。

第四條 監理企業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活動,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資質後方可開展相應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受交通運輸部委託具體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從業範圍

第六條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按專業劃分爲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專業。

公路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爲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和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水運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爲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

第七條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其獲得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開展監理業務:

(一)獲得公路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一、二、三類公路工程、橋樑工程、隧道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二)獲得公路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二、三類公路工程、橋樑工程、隧道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三)獲得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可在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域內從事三類公路工程、橋樑工程、隧道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四)獲得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特殊獨立大橋項目的監理業務;

(五)獲得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隧道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特殊獨立隧道項目的監理業務;

(六)獲得公路工程專業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各等級公路、橋樑、隧道工程通訊、監控、收費等機電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七)獲得水運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大、中、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八)獲得水運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中、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九)獲得水運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可在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十)獲得水運工程專業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水運機電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分級標準見本規定附件3。

  第三章 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申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資質,應當具備本規定附件1、2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

第九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公路工程專業甲級、乙級監理資質,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水運工程專業甲級、乙級、丙級監理資質,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第十條申請人申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資質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登記證明;

(三)企業章程和制度;

(四)監理人員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中級職稱以上人員職稱證書(複印件);

(五)主要成員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或者其他工作經歷的業績證明;

(六)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和裝備證明。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許可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屬於交通運輸部受理的申請,申請人在向交通運輸部遞交申請材料的同時,應當向企業註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遞交申請材料副本。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自收到申請人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准予許可的,頒發相應的《監理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