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管理,規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審查、考務、資格確認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交通部成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下稱部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工作。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具體執行部領導小組決定,承辦有關具體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發佈考試大綱、組織建立試題庫、組織考試命題;

(二)指導和監督各地的報考及考試管理工作;

(三)組織閱卷、確定單科成績合格分數線;

(四)核發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五)制定有關考試工作管理規定並監督落實;

(六)提出年度考試工作總結報告。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下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工作,具體由各省交通(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站(下稱省級質監站)負責。主要職責如下:  (一)發佈考試通知,組織報考,審查報考者資格;

(二)確定考試費標準;

(三)組織監考工作,維護考場秩序,承擔相關考務工作;

(四)對違規單位和人員實施處罰;

(五)向部領導小組彙報有關情況、報送考試工作總結並接受監督。

  第二章

考試內容 第五條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分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兩級。考試的內容按公路、水運兩個行業,分別包括監理知識、專業知識、綜合能力三個部分。

第六條 初次申報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監理理論、合同管理爲必考科目。報考監理工程師資格需同時加考工程經濟科目、工程系列的一個科目和綜合考試科目;報考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需同時加考工程經濟科目或工程系列的一個科目。

第七條 已取得交通部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擬申報監理專業增項或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升級爲監理工程師,須符合本辦法有關報考條件,其已有監理專業所對應的科目免考,僅須報考擬增項或升級所對應的專業知識科目,資格升級須加考綜合考試科目。

第八條 2002年以前取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擬申報交通部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須符合本辦法有關報考條件,免考《監理理論》科目,其餘科目按第六條規定報考。

  第三章

報考管理 第九條 報考者須在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以身份證上標明的住址爲準)所在地報考。報考者須同時滿足下列報考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工作業績良好,熱愛監理工作;

2、取得工程類或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參加監理培訓並取得交通部公路或水運工程監理培訓結業證書;

4、年齡6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勝任現場監理工作;

5、報考監理工程師資格須具有公路、水運工程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公路或水運工程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5年以上;報考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須具有公路、水運工程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從事公路或水運工程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3年以上。

第十條 凡符合相應報考條件且自願參加考試者,須如實填寫報名表和報考科目覈定表,並提供本人學歷、職稱、監理培訓證書原件、複印件等相關材料及近期小二寸標準證件照片四張。已取得交通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監理資格的,須出示資格證書原件、複印件。報考者對個人報考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報名表須經報考者所在單位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審覈蓋章。審覈單位對報考材料真實性負審覈責任。  第十二條 所在單位或報考者個人在規定時間內將報考材料報所屬的省級質監站進行報考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 報考資格審查須按報考條件審驗報考材料,有關證書和證明材料的複印件與原件覈對無誤後退回原件。報考資格審查實行審查人負責制。

第十四條 符合報考條件的,省級質監站應於考試前20天嚮應考者核發准考證,載明考試科目、考場、時間等事項和有關考試紀律。同時收取考試費。

第十五條 考試費用於支付命題、印卷、考務、閱卷等相關考試管理服務費用,標準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按專款專用、收支平衡原則擬定並報管理部門批准,或參照有關執業資格報考費標準具體確定,每個科目最高不得超過150元。

  第四章

考試管理 第十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採取閉卷方式,考試時間由部統一確定,具體考試通知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發佈。

第十七條 考場應集中設置在省會城市,具體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指定。考場的設施及環境條件應達到全國大學聯考考場的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 應考者屆時須持本人准考證、身份證和必備文具,在指定時間和考場參加考試。

第十九條 考試結束後,試卷由監考人員按有關規定當場密封,交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保管。

第二十條 全部考試結束後由部質監總站組織閱卷工作,並根據考試情況報部領導小組覈定單科考試成績合格分數線。

第二十一條 部質監總站負責覈准考試成績,並在交通部、部質監總站網站上予以公佈。應考者可在成績公佈後10日內登錄交通部、部質監總站網站查詢考試成績。對於分數申訴事宜,按照只更正分數累計錯誤、判卷錯誤不予更正的原則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有權向交通部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投訴。

  第五章

執業資格確認 第二十三條 部領導小組根據應考者的考試結果,覈定其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及其監理專業,並頒發相應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應考者報考的監理知識、經濟和工程系列專業知識、綜合能力等各科目成績均合格的,確認其監理工程師資格。應考者報考的監理知識科目均合格,經濟或工程系列專業知識合格的,按其合格的專業知識科目確認其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

第二十五條 2002年以前取得交通部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應考者,其規定報考科目成績合格的,確認其監理專業增項或資格升級。

第二十六條 2002年以前取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應考者,其規定報考科目成績合格的,確認其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應考者在考試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考場紀律。有下列違規行爲的分別給予相應處罰:

(一)替kao行爲。由監考人員勒令替kao者退場,取消應考者本次考試資格,三年內不得報考。經舉報查實的,取消應考者本次考試成績,三年內不得報考,並取消其通過考試獲得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

(二)考試作弊。由監考人員當場沒收作弊工具和考卷,勒令應考者退場,取消其該科目考試成績;經舉報查實的,取消應考者作弊科目的考試成績,已考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取消其資格。

(三)其他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爲。監考人員當場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由監考人員沒收考卷。

第二十八條 以報考材料弄虛作假、非法獲得試題等手段獲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取消其已取得的監理執業資格,自處罰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報考。

第二十九條 經查實報考材料虛假的,追究報考者所在單位或檔案管理部門審覈工作責任。

第三十條報 考資格審查人須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審查把關不嚴、造成不良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審查人工作責任。

第三十一條 監考人員須嚴格執行考試紀律,認真履行監考職責。違反監考規定、隱情不報、縱容作弊者,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涉及考試管理的有關單位、人員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制度和規定,不得泄密。違反本規定造成泄密事件的,追究當事人工作責任。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不執行本規定、報考資格審查不嚴、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嚴重泄密事件的地區,予以通報、暫停直至取消該地區考試組織管理資格。該地區報考者統一安排到臨近地區報考和考試。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不組織考前培訓。確有培訓需求的,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按應考者自願參加的原則將考前培訓納入規範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全國公路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介紹  公路監理工程師考試系由交通部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內容包括以下五科:《監理理論》、《合同管理》、《經濟系列》、《工程系列》、《綜合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