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合同的履行

監理工程師考試設《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共4個科目。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一看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合同的履行,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是指合同各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實現各自的權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爲。

(二)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價款、數量、質量、地點、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既包括全面履行義務,也包括正確適當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應當依約定履行。但是,合同約定不明確並不意味着合同無須全面履行或約定不明確的部分可以不履行。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一般只能適用於部分常見條款欠缺或者不明確的情況,因爲只有這些內容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習慣。如果按照上述辦法仍不能確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適用下列規定進行履行:

(1)質量要求不明的,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作爲建設工程合同中的質量標準,大多是強制性的國家標準,因此,當事人的約定不能低於國家標準。

(2)價款或報酬不明的,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按規定履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變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約定不明確時,應當執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場價格。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也可能是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如果是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履行,則市場行情的波動不應影響合同價,合同仍執行原價格。如果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2.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的履行中,雙方都應當履行自己的債務,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時,另一方可以據此拒絕對方的履行要求。

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包括:①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②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2)合同中未約定履行的順序;(3)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4)對方的對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所謂對價給付是指一方履行的義務和對方履行的義務之間具有互爲條件、互爲牽連的關係並且在價格上基本相等。

2.後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也包括兩種情況:①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時,後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對本方的履行要求;②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規定的,後履行的'一方也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後履行抗辯權應滿足的條件爲:(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3)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4)應當先履行的對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先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安抗辯權,是指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合同成立後發生了應當後履行合同一方財務狀況惡化的情況.應當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擔保前權拒絕先爲履行。

應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記):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的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就中止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四)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1.因債權人致使債務人履行困難的處理: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應當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會使債務人不知向誰履行債務或者不知在何地履行債務,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出現這些情況,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或者部分履行的處理: 提前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就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部分履行是指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義務而只履行了自己的一部分義務。提前或者部分履行會給債權人承受權利帶來困難或者增加費用。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由此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但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且債權人同意的情況除外。

3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指爲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時,允許債權人爲確保其債權的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這些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

(1)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時不能行使代位權。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債權爲限.其發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2)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債權爲限,其發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