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消防工程師報考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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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消防工程師報考攻略

  註冊消防工程師報考條件

《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明確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其中報考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學歷學位。一級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爲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二級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爲中專以上學歷。所持有的學歷學位證書(包括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函授)都必須是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

二是專業背景。考慮到消防工程專業及相關專業與消防工作的緊密聯繫性,並結合消防專業技術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將報考人員的專業背景分爲“消防工程專業”、“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和“其他專業”三類。對於不同專業背景的考生,在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上做了一定的要求,對“消防工程專業”、“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和“其他專業”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梯次遞增。

三是實踐經驗。要求報考註冊消防工程師的人員不僅需要掌握專業理論知識,而且需要具備一定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實踐經驗。

  註冊消防工程師報考注意事項

1、畢業前和畢業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年限可以累加計算。在“滿×年”的計算上,可以從從事消防技術工作時間計算到考試當年的年底。

2、取得與消防工程專業無關的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可以報考註冊消防工程師,其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均相應增加1年。

3、公安消防部隊在職人員取得消防工程專業、消防工程相關專業或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並符合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要求均可報名。公安消防部隊在職警官從事防火、滅火工作年限可以視爲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其他崗位的工作經歷和士兵崗位的工作經歷不能視爲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

4、從事消防技術工作主要是指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和管理工作,包括從事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監測、滅火器維修、消防諮詢、消防安全培訓等消防技術服務,以及從事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設施檢查、維護、管理工作;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中從事消防設計、消防施工工作;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消防研究、消防教學工作等。

5、鼓勵建築設計院和消防設施施工企業人員參加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其所從事的消防設計、消防設施工程施工工作年限可以視爲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

6、合同制消防員和輔助執法的消防文員工作年限對照公安消防部隊在職人員要求處理。

7、在異地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可以報考本省的一、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但二級註冊工程師資格只在本省有效。

8、外籍考生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考生目前不能參加考試。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均相應增加1年。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四)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工作證明是什麼東西?

很多考生在弄明白自己是否符合條件報考相應級別的註冊消防工程師後,卻不知如何開工作證明,並且不清楚什麼是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及消防重點單位。

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中關於從事消防技術工作範圍包括哪些?

答:《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於依據消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第二十九條規定了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範圍。據此,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應爲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和管理工作,包括從事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監測、滅火器維修、消防諮詢、消防安全培訓等消防技術服務,以及從事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設施檢查、維護、管理工作。

令很多人困惑的是:到底哪些單位屬於消防重點單位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有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下列範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衆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衆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信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此外,在《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第三章第十九條規定:取得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經批准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企業向工商註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註冊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