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考試《項目管理》知識點:施工分包管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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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試《項目管理》知識點:施工分包管理的方法

施工分包管理的方法

一、對施工分包單位進行管理的責任主體

施工分包單位的選擇可由業主指定,也可以在業主同意的前提下由施工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自主選擇,其合同既可以與業主簽訂,也可以與施工總承包或者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簽訂。無論是業主指定的分包單位還是施工總承包或者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選定的分包單位,其分包合同都是與施工總承包或者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簽訂。對分包單位的管理責任,也是由施工總承包或者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承擔。必須明確的是,對施工分包單位進行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

施工分包單位管理工作的內容:成本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安全管理、信息管理、人員管理、合同管理。

進度控制:

應該根據施工總進度計劃提出分包工程的進度要求,向施工分包單位明確分包工程的進度目標。在施工分包合同中應該確定計劃拖延的責任。

分包單位的選擇應該經過嚴格考察,並經業主和工程監理機構的認可,其資質類別和等級應該符合有關規定。

要對分包單位的勞動力組織及計劃安排進行審批和控制,要根據其施工內容、進度計劃等進行人員數量、資格和能力的審批和檢查。

要責成分包單位建立責任制,將項目的質量、安全等保證體系貫徹落實到各個分包單位、各個施工環節,督促分包單位對各項工作的落實。

P292 IZ206055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誠信自律(新內容)

P293各地建築市場綜合監管信息系統,要逐步與全國建築市場誠信平臺實現網絡互聯、信息共享和實時發佈。誠信行爲記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地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臺上統一公佈。其中,不良行爲記錄信息的公佈時間爲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7日內,公佈期限一般爲6個月至3年,良好行爲記錄信息公佈期限一般爲3年。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實有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准,可縮短其不良行爲記錄信息公佈期限,但公佈期限最短不得少於3個月,

二、索賠的分類

(一)按索賠有關當事人分類:1—4條

(二)按照索賠目的和要求分類

1.工期索賠,一般只承包人向業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

2.非要索賠:即要求補償經濟損失,調整合同價格。

(三)按照索賠時間的性質分類

1.工程延期索賠,因爲發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條件,或者發包人指令工程暫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2.工程加速索賠,通常是由於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進度,縮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財力、的'額外開支,承包人提出索賠;

3.工程變更索賠,由於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增加或減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設計、變更施工順序等,造成工期延長和費用增加,承包人對此向發包人提出索賠,分包人也可以對此向承包人索賠;

P299 4.工程終止索賠,由於發包人違約或者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終止,承包人和分包人因蒙受經濟損失而提出索賠;

5.不可預見的外部障礙或條件索賠,即施工期間在現場遇到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例如質地條件與預計的(業主提供的資料)不同,出現未預見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導致承包人損失,這類風險通常應該有發包人承擔,即承包人可以據此提出索賠。

6.不可抗力時間引起的索賠,在新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不可抗力通常是滿足以下條件或情況:

一方無法控制的、該方在簽訂合同前不能對之進行合理防備的、發生後該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主要歸因於他方的。

7.其他索賠,如貨幣貶值、匯率變化、物價變化、政策法令變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賠。

三、索賠的依據

總體而言,索賠的依據主要是三個方面:

1.合同文件2.法律、法規3.工程建設條例

P302 (一)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是索賠的最主要的依據:

工程進度太慢,要求承包商趕工時,可索賠工程師的加班費;

合同工期已到而工程仍未完工,可索賠誤期損害賠償費;

質量不滿足合同要求,如不按照工程師的指示拆除不合格工程和材料,不返工或不按照工程師的指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缺陷,則業主可找另一家公司完成此類工作,並向承包商索賠成本及利潤;

質量不滿足合同要求,工程被拒絕接收,在承包商自費修復後,業主可索賠重新檢驗費;

未按合同要求辦理保險,業主可前去辦理並扣除或索賠相應的費用;

由於合同變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的性質、範圍或進度計劃等方面發生變化,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去及時辦理保險,由此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可向承包商索賠;

未按合同要求採取合理措施,造成運輸道路、橋樑等的破壞;

未按合同條件要求,無故不向分包商付款;

嚴重違背合同,工程師一再警告而沒有明顯改進時,業主可沒收履約保函。

針對一方的索賠要求,反索賠的一方應以事實爲依據,以合同爲準繩,反駁和拒絕對方的不合理要求或索賠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

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

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

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索賠的依據:

合同文件;2、法律、法規;3、工程建設慣例;

索賠證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材料、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檢驗筆錄。

索賠證據的基本要求:真實、及時、全面、關聯、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