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合同的履行變更等

掌握基礎知識是複習備考的第一環節,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部分,關於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的'知識點,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合同的履行變更等

1Z304017 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瞭解)

一、履行: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不得因名稱、法人代表等改變不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變更(略)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權利轉讓――通知債務人――無需債務人同意

義務轉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效力

 四、合同的終止

1.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履行――解除――提存――抵消――混同

2.特徵:有效合同

方式: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條件:

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自始消滅――未發生合同關係;將來消滅――合同尚存義務不再履行

3.解除的程序: 通知義務――有異議――請求法院

異議期限可約定――無約定――最長3個月

4.施工合同的解除:

1)發包人解除: 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扁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期限內未完工,經催告後仍未完工

已完成工程不合格,並拒絕修復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2)承包人解除: 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

提供的主要材料、構配件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

 五、可撤銷合同

1.自始、相對無效――行使撤銷權後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

2.三類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未損害國家利益

3.撤銷權的消滅: 知道或應當知道1年內不行使――消滅

權利人放棄撤銷權

效力待定與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類型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形成原因內容違法意思表示瑕疵主體不合格
合同簽訂當時無效有效不確定
合同最終效力無效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無效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無效

法律後果

必然無效、自始無效取決於撤銷權人是否行權取決於有權人是否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