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出強硬規定

2016年01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拖欠農民工工資,業主、總包、分包各擔多少責任?對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出近20條強硬規定。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出強硬規定

9月17日,湖北省出臺《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6〕74號),規定不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予核發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四川省、山東省、湖南省紛紛出臺《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對這些文件進行梳理,總結了業主、總包、分包三大主體的權責內容,如下:

  建設單位(業主)

1、建設單位將人工費單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2、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的計量週期或工程進度結算並支付工程款。

3、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爲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4、違法發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5、工程竣工驗收後,對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餘工程款支付計劃的',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

6、拖延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6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其新項目開工建設。

  施工總承包企業

1、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

2、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相分離,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

3、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發放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

4、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5、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計算的監督管理,建立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不得以包代管。

6、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分包企業

1、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2、分包企業負責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並辦理工資支付銀行卡。

3、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

4、按月考覈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5、分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監管措施

1、在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

2、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建築市政、交通、水利、國土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備案,並委託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3、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4、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在政府資金支持、招投標、資質審覈、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