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引進“建築師負責制”應注意什麼

我想對一種新的制度理解,最好先了解其發展史,纔有助於理解和消化。我個人認爲,建築師負責制大概經歷了三個階段。

中國引進“建築師負責制”應注意什麼

第一階段,古典設計建造人特色的古典建築師負責制。建築師(architect)一詞來自於希臘語“ρχιτ κτων”,是“ρχι” (首席)和“τ κτων”(承包人)的合成詞。因此,建築師實際上就是古典的設計建造師。人類歷史上最早記載的建築師大概就是印何闐(Imhotep)了。他在公元前2630年完成了埃及金字塔。建造階梯型金字塔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人力、和物力,在印和闐的調度安排下,呈現給左賽爾法老王一個裏頭充滿雕刻與巧思,外部更是不可思議的龐大建築,如此完美的成就,直到今天都還稱得上是曠世鉅作。1920年挖掘出階梯形金字塔後,考古學家在金字塔內法老王雕像的臺座正面,就發現刻有印和闐的名字和頭銜。他的頭銜很長、很氣派:“下埃及的高級官員、法老的首席大臣、宮廷總管、世襲貴族、赫立奧波立斯太陽神大祭司、建築者、雕刻家、石室的製作者”。印何闐完美的闡釋了建築藝術與技術如何結合所帶來的創新。

此後,在希臘,建築師們繼續將建築藝術與技術合,產生了帕提農神廟(Parthenon)等一些偉大的建築。到了羅馬時期,馬爾庫斯·維特魯威建築師首次通過《建築十書》建立了建築的基本原理:持久、有用、美觀(Firmness, Commodity, Delight)。作爲一個偉大的建築師,維特魯威不僅僅只關注美觀,還詳細研究城市規劃、建築材料、神廟構造、水力學、計時、測量、天文、土木、軍事機械等。進入到中世紀,在建築師的帶領下,建築繼續散發着美麗、複雜和先進技術的綜合芬芳。哥特式就是這樣的代表。

因此,在人類建築史的第一階段,建築師負責制以古典設計建造師的技能出現,完美闡釋了藝術和技術的結合,完成了一座又一座的古典經典佳作。

第二階段,設計人+合同管理人特色的傳統建築師負責制。進入到文藝復興時期,建築師負責制的路徑開始發生了分化。一派以布魯內萊斯基爲代表,繼續沿着傳統的建築師負責制路徑(即設計建造師)。另一派則以則以阿爾伯蒂爲代表,認爲建築師就是藝術家而非建造人。由阿爾伯蒂設計的聖瑪麗教堂項目被認爲是西方建築史上首次將建築師和承包人分隔開,成爲了早期設計人+合同管理人特色的建築師負責制雛形。

這樣,自15世紀開始,逐漸開始了專業人士主義傾向。在英國成立了英國皇家特許建築師學會(RIBA),在美國成立美國建築師學會(AIA)。隨着時間的進展,產生了普通法系下的建築師負責制。在普通法系下,建築師有三頂帽子:(1)獨立的諮詢人;(2)業主的代理人;(3)準司法人。經過數百年的建築師實踐以及法律判例,建築師在履行合同管理人角色的'時候,什麼情況下是業主的代理人,什麼情況下是準司法人,已達成很好的業界共識

第三階段,傳統建築師負責制的衰落與設計建造的復興。在傳統建築師負責制下,最大的問題是業主夾在建築師和承包人之間。一方面,建築師提供設計服務的法律責任是盡職標準。他們按照自己的能力來準備設計,但是並不保證這些設計文件是完美的、沒有人爲的錯誤(即從法律上講,圖紙有少量的錯誤並不代表設計人就一定有過錯)。但是業主給承包人提供圖紙,則必須保證業主提供的圖紙是完美的、沒有錯誤的、完全滿足施工需求的,否則的話,承包人有權進行索賠。這樣,業主就處於這個法律責任空白之間了。而設計建造模式則很好的幫助業主擺脫這個空白。在設計建造模式下,承包人承擔滿足預期目的法律責任,而不是傳統建築師負責制下的盡職標準。

多年來,建築師和施工業從合作、團隊、互信和互尊文化中退化到分割和低效。當然,造成這些有很多歷史原因。但是在過去幾十年,許多組織正在努力恢復建築師和施工業的合作之根。由於業主迫切需要項目交付模式的變化,設計建造又開始復興了。設計建造成爲建立在互信、互尊、團隊、創新基礎上的高度合作、完全集成的過程。設計建造釋放了團隊的能量,從而讓項目更快、更好和成本更低。

在美國,目前只有大約40%項目還在使用傳統建築師負責制模式,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開始使用設計建造模式。在英國,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已不允許使用傳統建築師負責模式。無論是英國的JCT、還是美國的AIA、DBIA發佈的設計建造合同,均放棄了傳統建築師負責制的合同角色。

通過回顧建築負責制在西方的發展歷程,我想對中國引進建築師負責制需要注意的幾點:

第一,建築師負責制是普通法系下的產物。建築師在普通法系下被業界達成共識的三頂帽子,在大陸法系下並不具備。比如,在英式合同中通常會約定只有建築師(工程師)纔有權發佈變更指令。那麼如果業主未經建築師(工程師)直接向承包人發佈變更指令,在普通法系下很可能會被認爲無效。但在大陸法系下,則可能會認爲有效。普通法系下的三頂帽子,會讓建築師在工程管理中享有非常高的地位,而在大陸法系下則很難做到同樣的地位。中國作爲大陸法系,並沒有建築師享有三頂帽子的傳統。因此,我們即使採用英美的建築師負責制,我們也不要對此期望過高。

第二,建築師責任制的所謂“交鑰匙”(許多媒體是這樣宣傳的)與設計建造的交鑰匙的法律責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仍然承擔的是盡職標準,而後者則是滿足工程預期目的。因此,並不是採取建築師責任制後,業主就可以擺脫夾在設計人和承包人之間的法律空白了。

第三,建築師責任制只是衆多工程管理模式的一種。因此,建築師責任制不應該成爲獨此一種的強制性模式,而應該與其他模式一起供業主自由選擇。

最後,建築師責任制不是個筐,不是什麼責任可以隨便裝。曾經歷過監理是個筐,質量、安全責任隨便裝,不希望建築師再次成爲一個筐,各種責任隨便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