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造價工程師考試《造價管理》考點:項目融資的主要方式

項目融資的方式是指對於某類具有共同特徵的投資項目,項目發起人或投資者在進行投融資設計時可以效仿並重復運用的操作方案。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帶來的關於項目融資的主要方式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造價工程師考試《造價管理》考點:項目融資的主要方式

(一)BOT方式

BOT(建設—運營—移交)主要適用於競爭性不強的行業或有穩定收入的項目。其基本思路是,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或其所屬機構爲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作爲項目融資的基礎,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爲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安排融資,承擔風險,開發建設項目並在特許權協議期間經營項目獲取商業利潤。特許期滿後,根據協議將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

實際上BOT是一類項目融資方式的總稱,通常所說的BOT主要包括典型BOT、BOOT及BOO三種基本形式。

1.典型BOT方式

投資財團願意自己融資,建設某項基礎設施,並在項目所在國政府授予的特許期內經營該公共設施,以經營收入抵償建設投資,並獲得一定收益,經營期滿後將此設施轉讓給項目所在國政府。這是最經典的BOT形式,項目公司沒有項目的所有權,只有建設和經營權。

方式

BO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方式與典型BOT方式的主要不同之處是,項目公司既有經營權又有所有權,政府允許項目公司在一定範圍和一定時期內,將項目資產以融資目的抵押給銀行,以獲得更優惠的貸款條件,從而使項目的產品/服務價格降低,但特許期一般比典型BOT方式稍長。

方式

BOO(建設—擁有—運營)方式與前兩種形式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項目公司不必將項目移交給政府(即爲永久私有化),目的主要是鼓勵項目公司從項目全壽命期的角度合理建設和經營設施,提高項目產品/服務的質量,追求全壽命期的總成本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使項目的產品/服務價格更低。

除上述三種基本形式外,BOT還有十餘種演變形式,如BT(建設—移交)、BTO(建設—移交—運營)等。

所謂BT,是指政府在項目建成後從民營機構(或任何國營/民營/外商法人機構)中購回項目(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與政府投資建造項目不同的是,政府用於購回項目的資金往往是事後支付(可通過財政撥款,但更多的是通過運營項目來支付);民營機構是投資者或項目法人,必須出一定的資本金,用於建設項目的其他資金可以由民營機構自己出,但更多的是以期望的政府支付款(如可兌信用證)來獲取銀行的有限追索權貸款。BT項目中,投資者僅獲得項目的建設權,而項目的經營權則屬於政府,BT融資形式適用於各類基礎設施項目,特別是出於安全考慮的必須由政府直接運營的項目。對銀行和承包商而言,BT項目的風險可能比基本的BOT項目大。

如果承包商不是投資者,其建設資金不是從銀行借的有限追索權貸款,或政府用於購回項目的資金完全沒有基於項目的運營收入,此種情況實際上應稱作“承包商墊資承包”或“政府延期付款”,屬於異化BT,已經超出狹義項目融資的原有含義範疇,在我國已被禁止。

(二)PPP方式

PPP(公私合作或公私合夥)融資方式最早出現於20世紀90年代,是指政府與民營機構(或任何國營/民營/外商法人機構)簽訂長期合作協議,授權民營機構代替政府建設、運營或管理基礎設施(如道路、橋樑、電廠、水廠等)或其他公共服務設施(如醫院、學校、監獄、警崗等),並向公衆提供公共服務。

從廣義上來講,PPP可以分爲三大類,分別包括傳統承包項目、開發經營項目和合作開發項目。傳統承包項目中,民營機構只負責部分分包工作,其他大部分工作由政府負責;開發經營項目中,民營機構在合同期內負責項目的建設及運營,合同期滿後將項目移交給政府;合作開發項目中,私營部門參與項目的融資,與政府共同分享項目的經營收入。PPP融資方式強調政府與民營機構間的長期合作關係,也正因爲民營機構參與到項目的建設過程中,爲保證自身利益,項目建設過程中會積極選取最佳方式提供公共服務,使得服務質量得到提升。PPP強調的是優勢的互補、風險的分擔和利益的共享。

PPP與BOT在本質上區別不大,都是通過項目的期望收益進行融資,對民營機構的補償都是通過授權民營機構在規定的特許期內向項目的使用者收取費用,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經營和維護等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回報(即建成項目投入使用後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成爲支付經營成本、償還貸款和提供投資回報等的唯一來源),特許期滿後項目將移交回政府(也有不移交的,如BOO)。

當然,PPP與BOT在細節上也有一些差異。例如在PPP項目中,民營機構做不了的或不願做的,需要由政府來做;其餘全由民營機構來做,政府只起監管作用。而在BOT項目中,絕大多數工作由民營機構來做,政府則提供支持和擔保。但無論PPP或BOT方式,都要合理分擔項目風險,從而提高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效率,這是PPP或BOT的最重要目標。此外,PPP的含義更爲廣泛,反映更爲廣義的公私合夥/合作關係,除了基礎設施和自然資源開發,還可包括公共服務設施和國營機構的私有化等,因此,近年來國際上越來越多采用PPP這個詞,有取代BOT的趨勢。

PPP方式與BOT方式在各方責任方面有着較爲明顯的`不同,總的來說,BOT項目中政府與民營企業缺乏恰當的協調機制,導致雙方自身目標不同,出現利益衝突,而PPP融資方式中政府與民營部門的關係更加緊密。

  (三)TOT方式

TOT(移交—運營—移交),是從BOT方式演變而來的一種新型方式,具體是指用民營資金購買某個項目資產(一般是公益性資產)的經營權,購買者在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該資產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回報後,再將項目無償移交給原產權所有人(一般爲政府或國有企業)。TOT特別受投資者青睞,在發展中國家得到越來越多的應用,該模式爲政府需要建設大型項目而又資金不足時提供瞭解決的途徑,還爲各類資本投資於基礎設施開闢了新的渠道。

  的運作程序

TOT的運作程序相對比較簡單,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1)制定TOT方案並報批。

(2)項目發起人(同時又是投產項目的所有者)設立SPC或SPV(特殊目的公司或特殊目的機構),發起人把完工項目的所有權和新建項目的所有權均轉讓給SPC或SPV。SPC或SPV通常是政府設立或政府參與設立的具有特許權的機構。

(3)TOT項目招標。

(4)SPV與投資者洽談以達成轉讓投產運行項目在未來一定期限內全部或部分經營權的協議,並取得資金。

(5)轉讓方利用獲得的資金建設新項目。

(6)新項目投入使用。

(7)轉讓項目經營期滿後,收回轉讓的項目。

  方式的特點

與BOT相比,TOT主要有下列特點:

(1)從項目融資的角度看,TOT是通過已建成項目爲其他新項目進行融資,BOT則是爲籌建中的項目進行融資。

(2)從具體運作過程看,TOT由於避開了建造過程中所包含的大量風險和矛盾,並且只涉及轉讓經營權,不存在產權、股權等問題,在項目融資談判過程中比較容易使雙方意願達成一致,並且不會威脅國內基礎設施的控制權與國家安全。

(3)從東道國政府的角度看,通過TOT吸引國外或民間投資者購買現有的資產,將從兩個方面進一步緩解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的壓力。

(4)從投資者的角度看,TOT方式既可迴避建設中的超支、停建或者建成後不能正常運營、現金流量不足以償還債務等風險,又能儘快取得收益。採用BOT方式,投資者先要投入資金建設,並要設計合理的信用保證結構,花費時間很長,承擔風險大;採用TOT,投資者購買的是正在運營的資產和對資產的經營權,資產收益具有確定性,也不需要太複雜的信用保證結構。

  (四)ABS方式

ABS(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歸集起來,通過一定的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爲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過程。

  融資方式的運作過程

ABS融資方式的運作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組建特殊目的機構SPV。

(2)SPV與項目結合。即SPV尋找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象。其融資風險僅與項目資產未來現金收入有關,而與建設項目的原始權益人本身的風險無關。

(3)進行信用增級。

(4)SPV發行債券。

(5)SPV償債。

  方式與ABS方式的比較

項目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在特許經營期內是屬於項目公司的,在特許期經營結束之後,所有權及與經營權將會移交給政府

根據合同規定,項目的所有權在債券存續期內由原始權益人轉至SPV,而經營權與決策權仍屬於原始權益人,債券到期後,利用項目所產生的收益還本付息並支付各類費用之後,項目的所有權重新回到原始權益人手中

對於關係國家經濟命脈或包括國防項目在內的敏感項目,採用BOT融資方式是不可行的,容易引起政治、社會、經濟等各方面的問題

在債券存續期內資產的所有權歸SPV所有,但是資產的運營與決策權仍然歸屬原始權益人,SPV不參與運營,不必擔心外商或私營機構控制,因此應用更加廣泛

只涉及原始權益人、SPV、證券承銷商和投資者,無需政府的許可、授權、擔保等,過程簡單,降低了融資成本

  (五)PFI方式

PFI(私人主動融資)是指由私營企業進行項目的建設與運營,從政府方或接受服務方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在運營期結束時,私營企業應將所運營的項目完好地、無債務地歸還政府。

PFI融資方式具有使用領域廣泛、緩解政府資金壓力、提高建設效率等特點。利用這種融資方式,可以彌補財政預算的不足、有效轉移政府財政風險、提高公共項目的投資效率、增加私營部門的投資機會。

PFI是一種強調私營企業在融資中主動性與主導性的融資方式,在這種方式下,政府以不同於傳統的由其自身負責提供公共項目產出的方式,而是採取促進私營企業有機會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物品的生產和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全新的公共項目產出方式。通過PFI方式,政府與私營企業進行合作,由私營企業承擔部分政府公共物品的生產或提供公共服務,政府購買私營企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或給予私營企業以收費特許權,或政府與私營企業以合夥方式共同營運等方式來實現政府公共物品產出中的資源配置最優化、效率和產出的最大化。

  的典型模式

PFI模式最早出現在英國,在英國的實踐中,通常有三種典型模式,即經濟上自立的項目、向公共部門出售服務的項目與合資經營項目。

合資經營項目中,項目的控制權必須是由私營企業來掌握,公共部門只是一個合夥人的角色。

  的優點

PFI與私有化不同,與買斷經營也有所不同。PFI方式的核心旨在增加包括私營企業參與的公共服務或者是公共服務的產出大衆化。

PFI在本質上是一個設計、建設、融資和運營模式,政府與私營企業是一種合作關係,對PFI項目服務的購買是由有采購特權的政府與私營企業簽訂的。

  PFI模式的主要優點表現在:

(1)PFI有非常廣泛的適用範圍,不僅包括基礎設施項目,在學校、醫院、監獄等公共項目上也有廣泛的應用。

(2)推行PFI方式,能夠廣泛吸引經濟領域的私營企業或非官方投資者,參與公共物品的產出,這不僅大大地緩解了政府公共項目建設的資金壓力,同時也提高了政府公共物品的產出水平。

(3)吸引私營企業的知識、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公共項目的效率和降低產出成本,使社會資源配置更加合理化,同時也使政府擺脫了受到長期困擾的政府項目低效率的壓力,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和財力用於社會發展更加急需的項目建設。

(4)PFI方式是政府公共項目投融資和建設管理方式的重要的制度創新,這也是PFI方式的最大的優勢。在英國的實踐中,被認爲是政府獲得高質量、高效率的公共設施的重要工具,已經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方式與BOT方式的比較

PFI與BOT方式在本質上沒有太大區別,但在一些細節上仍存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