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在一週時間內接連對兩起安全事故下文進行通報,可見形勢之嚴峻已迫在眉睫。5月15日,國家安監總局也終於放出大招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爲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通知》,明確對10類安全生產失信行爲進行聯合懲戒。就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一、這10類行爲是
1、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3、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4、採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5、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6、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7、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8、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採、以探代採行爲的;
9、發生事故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僞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10、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二、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1、安全監管總局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各部門相關係統即時提供安全生產領域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相關信息,在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佈。
2、聯合部門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安全監管總局、中央文明辦、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就針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三、聯合懲戒的對象
聯合懲戒的對象爲在安全生產領域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等。
四、懲戒措施
(一)加強安全監管監察。
各級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針對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制定並落實以下措施:
加大執法檢查頻次;
作爲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培訓;
暫停對其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撤銷其證書;
依法依規對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
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爲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二)依法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覈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
(三)依法限制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資金支持。
(五)依法限制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或者終止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六)依法限制、暫停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股票發行。
(七)暫停審批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科技項目。
(八)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
(九)對吊銷或者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存在失信行爲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十)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得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的依法責令辦理變更登記。
(十一)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變更名稱的,將變更前後的名稱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十二)限制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發佈廣告。
(十三)將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通報金融機構,作爲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
(十四)在審批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期貨公司設立、變更時,依法將生產經營單位失信行爲作爲重要參考,從嚴掌握或者不予批准。
(十五)證券交易所在審覈證券上市交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在審覈企業掛牌時,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行爲作爲重要參考。
(十六)要求上市企業將本企業納入黑名單情況作爲必須披露事項。
(十七)根據安全生產風險水平,上調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
(十八)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十九)在土地使用、採礦權取得等環節對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採取嚴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二十)將生產經營單位失信行爲作爲相關責任人考覈、幹部選任的重要參考,作爲評先評優的限制條件。
(二十一)對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在辦理通關業務時,加強單證審覈或布控查驗。
(二十二)限制成爲海關認證企業。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已經成爲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二十三)將企業違法失信行爲納入檢驗檢疫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對其進行信用評級和監督。
(二十四)依法限制取得生產許可。
(二十五)要求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認證證書。
(二十六)嚴格、審慎審查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申報事項。
(二十七)在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時,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狀況作爲審慎性參考依據。
(二十八)在向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等榮譽性稱號時,應當參考其安全生產信用狀況,對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不予頒發政府榮譽。
(二十九)在各部門主管領域內取消對存在失信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政策性資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