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2017年普高招生全國統考考務管理工作規定

導讀:關於印發《2017年甘肅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已經公佈。具體內容請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甘肅2017年普高招生全國統考考務管理工作規定

各市(州)、東風場區招生辦公室:

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5號)和《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發[2017]10號)的精神,結合我省招生考務工作實際,制訂了《2017年甘肅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2017年甘肅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規定

甘肅省教育考試院

2017年5月15日

2017年甘肅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規定

  總 則

第一條 爲促進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大學聯考)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確保大學聯考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學聯考工作必須做到思想認識到位、內控機制到位、制度落實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堅持嚴肅的規則、嚴密的程序、嚴明的紀律、嚴謹的作風、嚴格的責任,以“安全、公平、科學、規範”爲基本原則,實現“三杜絕一減少”(杜絕安全事故,杜絕泄密、失密,杜絕工作差錯,將違規違紀的人和事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管理目標。

第三條 大學聯考考務工作由教育部領導,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管理,省招生委員會組織實施。市(州)、縣(區)招生委員會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和完成轄區內各項工作。

  第一章 報 名

第四條 大學聯考報名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由市(州)、縣(區)招生委員會負責,各級招生辦公室按照報名工作分工及職責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大學聯考報名時間、地點、方式等按《關於做好2017年甘肅省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發[2016]39號)執行,考生的資格審查等按我省五部門聯合下發的《甘肅省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規定》(甘招委發[2008]40號)和《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實施方案(試行)》(甘教廳[2012]216號)實施。

第六條 大學聯考報名考生資格審查工作由各縣(區)招生委員會負責。各縣(區)招生委員會須成立由教育、公安等部門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各部門分管職責和規定分別進行審查。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實行“誰主管、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七條 在考生資格審查中,凡是不以升學爲目的、不屬於弄虛作假且情況特殊的考生,由縣(區)招生委員會組織審查後,報市(州)招生委員會裁決。市(州)招生委員會應將批准報考考生的名單和情況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八條 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省內跨區借讀或補習的應、往屆畢業生,原則上回戶口所在縣(區)招生辦公室辦理報名手續,不得兩地報名。

第九條 體育、藝術等特殊類型招生須在文化課統考前進行專業考試,考生專業准考證的製作與發放由縣(區)招生辦公室負責。報名時,縣(區)招生辦公室要認真核對考生信息,確定考生身份無誤後,方可製作專業准考證。製作專業准考證時,縣(區)招生辦公室必須按省教育考試院要求的格式打印條形碼,加蓋公章塑封后發給考生,考生憑專業課准考證參加全省統考和高校組織的校考。發放專業准考證前,縣(區)招生辦公室要認真檢查條形碼打印情況,避免錯打、打印不清等問題的發生。

第十條 考生號

考生號由14位阿拉伯數字構成,其數字代表的含義如下圖所示:

第一、二位數爲年份代碼,規定爲公元紀年的後兩位數;第三、四位數爲省份代碼,甘肅爲62;第五、六、七、八位數爲我省各市(州)及縣(區)國標代碼(行政區劃國標代碼,詳見附件14;第九位數爲考試類型代碼(其中,1代表秋季統考,9代表中職生);第十位數爲科類代碼(其中, 1代表文史,3代表藝術文,4代表體育文,5代表理工、7代表藝術理、8代表體育理);中職生第十位數爲專業大類代碼(其中,1代表農林牧漁類,2代表醫藥衛生類,3代表工業類,4代表土木水利類,5代表信息技術類,6代表財經商貿類,7代表旅遊服務類,8代表教育與文化藝術類);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數爲考生序列號(0001-9999)。

第十一條 准考證號

考生的准考證號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編排。准考證號由九位阿拉伯數字構成。其數字代表的含義如下圖所示:

第一位數爲科類代碼(其中,1代表理科,2代表文科,3代表體育理,4代表體育文,5代表藝術理,6代表藝術文)。第二、三、四位數爲各市(州)和縣(區)省標代碼(行政區劃省標代碼,詳見附件15。第五、六、七位數爲考場號(001-999,其中,001-399考場爲英語考生,401-499考場爲民考漢考生,501-599考場爲民考民考生,601-699考場爲俄語考生,701-799考場爲日語考生,801-999考場爲其他語種考生)。第八、九位數爲考生座位號,每個考場統一按01-30依次編排(尾數考場按實際考生人數排序)。

第十二條 考生的准考證號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編制,准考證由各縣(區)招生辦公室負責打印、發放。

第十三條 採集報名信息時,各縣(區)招生辦公室要認真核對考生的各類信息,確保上報信息準確、及時和完整,各市(州)招生辦公室彙總轄區報名信息庫後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如個別考生信息確需修改,須由縣(區)招生辦公室寫出書面報告,並經市(州)招生辦公室審覈後報省教育考試院。

第十四條 享受照顧政策考生資格審覈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和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省招生委員會等八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顧政策考生資格審覈工作的通知》(甘招委發[2010]1號),明確責任,健全省、縣(區)、中學三級公示制度。照顧政策項目及分值按《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規定執行。

  第二章 體 檢

第十五條 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在各市(州)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各縣(區)招生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各市(州)、縣(區)要分別成立由教育、衛生、紀檢、招生等部門組成的體檢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地區考生的體檢工作,研究和解決體檢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督促、檢查、指導本地區的體檢工作。

第十六條 各地要嚴格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我省《關於做好2017年甘肅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甘招委發[2017]2號)的要求,認真制定體檢工作管理辦法,做到統一標準、統一要求,使體檢工作規範、有序地進行。體檢醫院必須是縣(區)招生委員會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院,非指定醫療機構爲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第十七條 各級招生委員會要進一步明確體檢醫院的主體責任,加強對指定體檢醫院的管理工作,加大對醫院醫護人員的培訓,提高醫護人員的思想覺悟,對體檢項目要準確細緻,堅決杜絕錯檢、漏檢、表述不清、結論不準、書寫不規範、弄虛作假等現象發生。體檢期間,由省招生委員會指定蘭州大學第一醫院爲終檢醫院,對各地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第十八條 體檢表條形碼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製作並下發至市(州)招生辦公室,市(州)招生辦公室負責向各縣(區)招生辦公室分發。各縣(區)招生辦公室收到體檢表條形碼後,應認真清點核對。體檢工作結束後,由招生部門負責體檢表條形碼的粘貼工作。粘貼時,一定要按照省教育考試院的要求規範粘貼,保證體檢表掃描準確、順利。

第十九條 體檢表掃描時,各地須派專人、專車接運,防止體檢表丟失、損壞等,確保體檢表的安全。

  第三章 考區和考點、考場設置與建設

第二十條 大學聯考以縣(區)爲考區,考區下設考點,每個考點可設若干考場。每個考場標準容量爲30人。

第二十一條 考點應設在縣(區)以上政府所在地。設立考點須報省招生委員會批准。考點應設立在符合《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規範(暫行)》(教考試[2011]2號)並經省教育考試機構驗收備案的學校。

第二十二條 考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交通便利、安全、安靜,不受外界干擾,便於集中管理和疏導,具有通水、通電、通廣播、通電話的條件,同時要有滿足考試需要的考場、考點辦公室、試卷分發室、答題卡驗收室、醫務室、廣播室和保密櫃。大學聯考前還應佈置大型宣傳欄,劃定考試區域警戒線,安裝無線信號屏蔽儀及相應的設備。考點辦公室必須安裝固定電話。

第二十三條 各考點須按照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建設要求安裝視頻監控系統,並配備足夠數量的金屬探測儀、身份驗證儀和無線信號屏蔽儀。

第二十四條 每個考點要公佈考試科類及考場、醫務室、飲水處、廁所(必須設在警戒線以內)等分佈示意圖,同時還要公佈考場編號和考生座位起止號、考試時間表、《考生須知》(詳見附件1)、舉報電話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與考試相關的條款,並設立曝光臺。

第二十五條 考場應具備通風,採光條件良好,前後門暢通等條件;考場佈置要做到清潔、衛生,桌椅整齊,室內雜物和多餘課桌凳以及牆上張貼的複習資料、圖表、課桌內的書本和廢紙、桌面上的字跡等必須清除。

第二十六條 各考場須在考生可視範圍內配備一個掛鐘(直徑不得小於40cm),監考人員須在考試前以北京時間爲準覈對時間。

各考場須配備一把剪刀(裁紙刀或刀片),用於裁剪試卷袋外的塑料膜袋。

第二十七條 考場門口要張貼考生座次表(帶考生圖像和准考證號),考場黑板統一書寫鼓勵考生的標語。

第二十八條 考場座位必須單人、單桌、單列,每列間距在80釐米以上,桌口朝前,同時確保考生在視頻監控範圍內。考生座位號統一貼在課桌的左上角。

第二十九條 每個考點配備考點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考點主任由縣(區)招生委員會指派。考點主任、副主任必須按要求履行職責(詳見附件3、4)。

考點下設考務、宣傳、保密、保衛、後勤(含醫務人員)等若干個小組,各組組長和其成員都須選聘思想覺悟高、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紀律性強、當年無直系親屬或者利害關係人參加大學聯考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條 每個考點要設置答題卡驗收室。答題卡驗收室要配備足夠的驗收員和桌椅,以及封卡袋口所需漿糊、刷子等用品。

第三十一條 考點、考場應在開考前一天佈置完畢。縣(區)招生委員會須指派專人對考點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驗收。每科考試結束後,除監考要檢查考場外,考點還應指派專人對考點周圍的監管死角及可疑的人或事進行清理檢查,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 考試期間,所有考點工作人員都應佩戴標誌,自覺履行工作職責,維護考試秩序,忠於職守,確保統考工作萬無一失。考試時,監考人員必須制止無關人員進入考場。考點領導、督考人員和巡視人員等,在無特殊情況下,不得進入考場。

第三十三條 考試期間,各級招生委員會要選派巡視員監督、檢查考試實施情況,指導各考點做好考試工作。各級巡視人員要認真履行巡視職責,對考區考點出現的問題,要督促立即整改;考試結束後,按隸屬關係向各級招生委員會和考點反饋意見(詳見附件2)。

第三十四條 加強考點建設,建好考點檔案,健全考點的檢查評估措施。

  第四章 試卷、答題卡和評分參考的印製、運送與保管

第三十五條 試卷印製的規定

(一)大學聯考試卷、答題卡和參考答案由省招生委員會選定印刷廠,並監督組織廠家採取全封閉式印製、分裝。印刷廠必須是經國家保密局審定批准的定點廠家。印刷廠必須按照與省教育考試院簽署並經過法律公證部門公證的《協議書》條款執行印製事宜。

(二)成立由省教育考試院院長擔任組長的國家教育考試製卷領導小組,全面組織領導國家教育考試製卷工作。

(三)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制定《甘肅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製卷實施辦法》,並上報教育部和省國家保密局備案。

(四)所有印製試卷入闈人員須簽訂保密協議書,嚴格執行相關的保密規定,確保普通高校印製試卷工作安全、保密、準確、按時的進行。

(五)所有有關印製試卷的流程、規定等內容嚴格按照《甘肅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製卷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參考(指南)的運送與保管應嚴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聯合印發的《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定》(教考試[2004]2號)、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試卷印製安全保密規範》《國家教育考試試卷印製規範》《國家教育考試製卷監印規範》(教考試[2014]1號)和省招生委員會對接送、保管試卷的相關規定執行。

試卷接送過程中,現場不得少於二人。試卷接送專用車上不得搭載無關人員和試卷(卡)以外的其他物品。各級試卷運送車輛須加裝視頻監控設備、車輛定位系統或採用射頻識別等技術手段,當地教育考試機構能夠實時監控到試卷運送情況。試卷運送到目的地後,錄像由當地教育紀檢監察和公安部門人員共同立即回放,並如實記錄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 試卷整理、保管、分發場所須安裝2個以上攝像頭,進行全程全方位、無死角監控錄像。參加試卷整理的人員須爲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考試機構正式在編人員。試卷整理場所要實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制度和登記制度。試卷整理人員須接受違禁物品檢查,手機、照相機等與整理試卷工作無關的物品不得帶入試卷整理場所。試卷整理過程中應有2人以上同時在場,所有人員在整理試卷工作全過程中不得單獨離開試卷整理現場,離開時須接受必要的檢查,確保沒有將涉密材料帶出試卷整理場所。

試卷和答題卡分發和接收時,須當面清點試卷袋和答題卡袋數量,檢查密封情況並覈實科目;履行交接手續時,交接雙方必須填寫接收和發放的記錄。

試卷的運送、保管、分發環節的視頻監控錄像應當實行回放查看和報告制度。

所有涉密事項,必須用加密方式進行聯絡。

第三十八條 試卷及答題卡從縣(區)保密室進、出考點,必須有專人專車接送,並提前做好準備工作,每科考前一小時到達考點辦公室。試卷及答題卡出縣(區)保密室進考點時,只許發當次相應的考試科目;試卷及答題卡出考點進縣(區)保密室也只許收當次相應的考試科目。

第三十九條 試卷在運送、保管、考試等期間,如發生失、泄密或突發事件等情況,應立即啓動緊急預案。按《甘肅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關於印發〈甘肅省國家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甘招委發[2014]21號)文件執行。

第五章 監考的選派、對調與培訓

第四十條 統考前,各考區要嚴格按要求選聘好監考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選聘條件是:思想覺悟高,作風正派,責任心強,遵守紀律,有奉獻精神;身體健康,能勝任監考和考務工作;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大學聯考(專職的考務工作人員,當年有直系親屬或者利害關係人參加大學聯考,要按規定迴避接觸考試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答卷等涉密材料)。

第四十一條 實行縣(區)“雙對調”監考,監考對調工作由市(州)招生委員會在轄區內統一安排。

第四十二條 統考前,各考區要對監考人員和考務工作人員認真組織業務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甘肅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規定》和考試有關的規章制度,監考人員必須履行監考職責(詳見附件5、7、9)。

每科考試前各考點須對全部監考人員進行違禁物品(如手機、照相、攝像、掃描等設備)檢查 ,禁止監考人員攜帶違禁物品進入考場。

  第六章 考 試

第四十三條 考試科目與計分

(一)文史類和理工類

文史類(含體育文、藝術文):語文、數學(文)、外語、文科綜合。語文、數學(文)、外語(120×1.25)各科滿分爲150分,文科綜合滿分爲300分,總分爲各科目成績相加之和。

理工類(含體育理、藝術理):語文、數學(理)、外語、理科綜合。語文、數學(理)、外語(120×1.25)各科滿分爲150分,理科綜合滿分爲300分,總分爲各科目成績相加之和。

(二)中職生

按照省招生委員會、省教育廳下發的《關於甘肅省普通高等教育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招生考試製度改革的通知》(甘招委發[2010]34號)執行。考試科目爲:文化綜合素質測試、專業基礎知識測試和專業技能水平測試。考試內容按照《2017年甘肅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對口升學考試大綱》執行。考試組織按照《關於做好2017年甘肅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對口升學專業考試工作的通知》(甘招委發[2017]6號)執行。

(三)藏文民語類

藏文民語類繼續採用“雙記總分”辦法。

1.以藏文答卷“民考民”考生:藏語文、藏數學(文/理)、藏文綜/藏理綜、漢語、英語。藏語文、藏數學(文/理)、漢語、英語(120×1.25)各科成績滿分爲150分,藏文綜/藏理綜滿分爲300分。

“民考民”英語科目100%、藏語文和漢語各佔50%、藏數學(文/理)100%、藏綜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產生的總成績參加普通類高校的錄取;“民考民”藏語文100%、漢語100%、藏數學(文/理)100%、藏綜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產生的總成績(英語成績作爲參考)參加民語類高校和專業的錄取。

藏語文使用“五協”命題試卷,藏數學(文/理)和藏文綜/藏理綜試卷使用全國統考的翻譯卷,漢語、英語科目爲全國統考卷。

2.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漢語)答卷“民考漢”考生:語文、數學(文/理)、文綜/理綜、“加試藏語文”、英語。語文、數學(文/理)、“加試藏語文”、英語(120×1.25)各科成績滿分爲150分,文綜/理綜滿分爲300分。

“民考漢”英語科目100%、語文和“加試藏語文”各佔50%、數學(文/理)100%、綜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產生的總分成績參加普通類高校的錄取。“民考漢”語文100%、“加試藏語文”100%,數學(文/理)100%、綜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產生的總分成績(英語成績作爲參考)參加民語類高校和專業的錄取。

語文、數學(文/理)、文綜/理綜、英語科目爲全國統考卷,“加試藏語文”爲自命題。

(四)哈文和蒙文考試科目與2016年相同,所用試卷另行通知。

(五)統考語種:全國統考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

(六)英語聽力測試:按照《關於2017年甘肅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英語聽力測試有關事宜的通知》(甘招委發[2017]5號)執行。英語聽力成績是高校錄取考察的重要依據,2017年我省英語科目聽力暫不計入大學聯考總分,錄取時供招生院校參考。

(七)美術與設計學類、音樂學類、戲劇與影視學類和舞蹈學類統考按《關於印發<2017年甘肅省普通高校招生美術與設計學類、音樂學類、戲劇與影視學類和舞蹈學類專業統一考試大綱>的通知》(甘教考院[2016]168號)執行;體育專業統考按《甘肅省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統一招生考試評分標準與辦法(2014版)》執行。

(八)英語口語和徒手畫測試工作,由考生按照院校招生章程和個人情況選擇報考,入校後學校負責測試;若測試不合格,由招生院校負責轉入其他專業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