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呼倫貝爾2017年會考招生計劃政策

導讀:內蒙古呼倫貝爾2017年會考招生計劃政策已經公佈,筆試學科考試時間定於6月26日至29日。具體內容請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內蒙古呼倫貝爾2017年會考招生計劃政策

爲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內蒙古自治區關於國中畢業考試與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內教發[2008]17號)以及《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內教基字[2016]7號)精神,圓滿完成全市2017年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按照《呼倫貝爾市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指導思想

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會精神爲指導,以辦人民滿意教育爲宗旨,以公平公正爲核心,以信息公開爲重點,以有效監督爲保障,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課程計劃,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推進中國小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積極發揮考試的評價和選拔功能,體現“多元化評價”、“多樣化錄取”的精神,既能反映國中畢業生的基本素質,也能爲高中選撥合格新生提供依據。

  二、報名、考試的組織與管理

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在自治區教育廳和市政府的領導下,市、旗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學校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市教育局負責制定有關政策的實施方案,覈定招生計劃,組織命題、閱卷、劃分等級和招生錄取的審覈監督工作;旗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綜合素質評價的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和本考區會考報名、考試、考查的組織管理工作以及所屬高中招生錄取工作;普通國中具體實施畢業生的綜合素質評價、評定平時成績和綜合實踐活動能力,建立學生成長記錄袋;高中學校按有關政策要求招收新生。

  三、報考要求、時間

(一)報考中職學校和“3+2”高職班的考生必須在當地參加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其成績作爲考生被相關院校錄取的主要依據。具體工作由市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和旗市區招生辦負責。

(二)普通高中的報考要求

1.報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原則上應是在籍國中畢業生。非在籍國中畢業生和往屆畢業生報考普通高中,錄取時應與應屆國中畢業生區別對待。非呼倫貝爾市戶籍學生、往屆生和在本校國中畢業年級連續就讀不足一學年的學生應參加統招錄取,不得佔用分招指標。

2.2017年會考報名實行網上報名。考生本人登錄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 http://會考網上報名系統,具體報名方式詳見《關於2017年全區國中升學考試招生網上報名等相關事宜的通知》。

考生原則上應在就讀學校隸屬教育行政部門會考辦指定的考區和考點參加統一考試,並報考在本旗市區招生的學校。非內蒙古自治區戶籍學生,截止2017年9月1日,本人在我市國中學校有學籍且已連續就讀一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有合法職業且納稅(或參加社保)、有合法穩定住所滿一年,可以在我市報名參加會考;戶籍和學籍不在同一地的考生可以在學籍所在地參加考試,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考試,旗市區教育部門不得拒絕。回戶籍所在地參加考試的考生,不得佔用高中招生計劃的“分招”指標。考生要在考試結束後填寫報名志願表,填報的信息必須與網報信息一致。各地會考辦和學校要向考生公佈在本旗市區招生的學校名單、招生計劃和錄取批次以及“分招”指標,並指導考生正確填寫報考志願表。考生填報志願一定要慎重選擇,需經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簽字確認,學生按志願被錄取後,原則上不再調整錄取學校。

3.海拉爾一中面向全市招收蒙語授課學生以及鄂溫克、鄂倫春、達斡爾和蒙古族爲主的漢語授課學生,海拉爾二中、牙克石林業一中以及社會力量辦的高級中學面向全市招生,報考這些學校的考生必須在當地參加統一的畢業生學業考試,並將志願填寫在報名志願表相應志願欄中。

4.考生報名時需交1寸免冠近照3張和報名費。報名費的收費標準要嚴格按照呼倫貝爾市發改委《關於重新覈定呼倫貝爾市會考考務費收費標準的批覆》(呼發改費字[2012]165號)文件執行。

(三)報名時間:國中學業水平考試報名時間爲2017年3月21日9:00至3月31日17:00;八年級生物地理結業考試報名可在此期間同時進行,截止時間爲4月10日17:30。

  四、考試科目及權重

(一)科目

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考8門學科(蒙語授課考9門學科),即語文(蒙語文)、數學、英語、思想品德、歷史、物理、化學、體育;蒙語授課考生加試漢語文。八年級學生參加生物、地理結業考試。命題的原則、要求、範圍詳見2017年印發的《考試說明》。體育考試的測試辦法、標準、要求嚴格按市教育局印發的《2017年呼倫貝爾市國中畢業生升學體育考試辦法》執行。

(二)權重

語文(蒙古語文)、數學、英語、漢語文滿分均爲120分,其中英語含聽力25分。物理、化學合考,物理滿分70分,化學滿分50分。思想品德、歷史合考,滿分各60分。蒙古語授課考生的漢語文成績70%計入總分,英語30%計入總分。體育滿分30分;生物、地理結業考試合考,滿分各60分,並按50%的比例計入該生下一年學業考試總分。學業考試總分爲690分。

生物、地理結業考試在八年級第二學期末進行,時間安排在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最後一天上午。學生因病休學等原因,其生物地理結業成績在該生參加國中學業水平考試時成績依然有效且只能使用一次。除興安盟(由盟教育局會考辦出具考試成績證明)以外,其他地區轉入我市的學生其生物、地理結業成績均視爲無效,需參加我市統一結業考試補考。

(三)考試形式

除體育學科以外,其它所有科目均爲閉卷考試。考試實行標準化答卷方式,所有試題均使用答題卡作答,評卷實行網上閱卷。自2017年起,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均要在標準化考場內進行,生物地理結業考試暫不作要求。各地要提前建設足夠數量的標準化考場。

(四)考試成績的呈現

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成績以等級和分數兩種方式同時呈現(蒙語授課考生暫以分數呈現),學業成績等級劃分設置A+、A、A-、B+、B、B-、C+、C、C-、D+、D、D-等12個等級。

等級產生由原始分轉化而來。等級劃分採用“百分區位分佈制”,按考生個人單科成績在總體中所佔的“百分區位”來確定。詳見“表1”。

爲保證等級的科學性,不同學科的等級劃分必須遵從同一“百分區位分佈制”,體育成績只劃分爲A、B、C、D等4個等級。

  表1: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等級劃分標準

等級所佔比例百分區位
A+5%前5%
A5%前10%至前5%
A-5%前15%至前10%
B+5%前20%至前15%
B10%前30%至前20%
B-10%前40%至前30%
C+10%前50%至前40%
C10%前60%至前50%
C-10%前70%至前60%
D+10%前80%至前70%
D10%前90%至前80%
D-10%後10%

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成績劃定後,由旗市區教育局向學生髮放考試成績報告單。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成績報告單的格式見“表2”。

  表2: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成績報告單

學科語文數學英語漢語文物理化學政治歷史生物地理體育照顧分總分
分數
等級
綜合素質評價道品素養合作
健康審美實驗
評定
等級
 

“等級”一欄填寫A+、A、A-、B+、B、B-、C+、C、C-、D+、D、D-;

評定等級一欄填寫A、B、C、D。

  五、綜合素質評價與實驗操作考查

(一)按《改革方案》的要求,要對所有在校畢業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價,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辦法、要求,評價結果的使用,按《改革方案》執行。綜合素質評價應在5月15日前完成。

(二)實驗操作考查

實驗操作考查內容爲國中階段物理、化學、生物的所有學生實驗,考查的辦法、要求、結果的使用按《改革方案》執行。實驗操作考查應在5月15日前完成。試題由市教育局統一命制,旗市區教育局具體組織實施。

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實驗操作考查成績均要錄入計算機報名系統,於6月15日以前上報。

  六、考試時間

筆試學科考試時間定於6月26日至29日。各科考試時間安排見下表:

  2017年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時間安排

時間6月26日6月27日6月28日6月29日

8:30—11:00
語文(蒙語文)
8:30—10:30
數學
8:30—10:30
英語
9:00—11:00
生物、地理
(八年級)

15:00—17:00
物理、化學
15:00—17:00
思想品德、歷史
15:00—17:00
漢語文

英語聽力測試放在英語學科考試最後20分鐘之內進行,且聽力介質一律使用U盤。體育考試時間不作統一要求,各旗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實際在5月1日—6月25日期間確定考試時間,考試成績務於7月1日以前上報市教育局招生考試中心。

  七、招生計劃

市教育局將根據各地國中畢業生報名數量、普職招生比例等因素覈定各地的招生計劃,各地要根據所屬學校的辦學條件和規模確定各學校的招生計劃,保證班額控制在規定以內;同時,各地依據自治區教育廳“將60%的招生計劃分配到國中學校”的精神要求,把本地一所或兩所優質普通高中60%的招生計劃以及海拉爾二中、牙克石林業一中的分招指標分配到各國中學校,用於“分招”。在招生報名以後,各地須將所有在本地招生的學校及其招生計劃以及分招指標的分配情況一併向社會公佈。各地所屬學校須在本行政區域內招生,海拉爾區所屬學校可面向新左旗、新右旗、陳旗招生,同時佔用以上三旗相應數量的招生計劃。

  八、錄取工作

(一)照顧錄取條件

1.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俄羅斯族考生降15分錄取,蒙古語授課“三少民族”學生降20分錄取。

2.華僑、港、澳、臺胞子女可降10分錄取。

3.被公安部授予或追授爲一級、二級全國公安系統英雄模範稱號公安民警、全區因公犧牲公安民警,一級至四級殘疾公安民警子女降10分錄取。

4.烈士子女(軍人烈士按第5條規定)降20分錄取。

5.軍人子女具體照顧條件按《呼倫貝爾市軍人子女教育優待細則》(政聯[2013]18號)規定執行。

6.普通高中招收體育、音樂和美術方面有顯著特長的學生,要在當地教育局的領導下進行,向社會和考生公佈招生辦法、招生計劃,明確報考條件,對特長生的特長進行必要的加試、認定,並進行公示,可在降低100分以內擇優錄取,但不能低於規定的全市最低控制線,並報告市教育局審覈備案。

以上照顧分數不累計計算,擇最高分一項。

各旗市區普通高中在招生時,要從本地民族鄉(蘇木)定向擇優錄取2名或2名以上少數民族考生入學,有條件的旗市可以開辦民族班。

享受照顧錄取的考生要在考生所在學校和旗市區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的監督,有弄虛作假者,取消錄取資格。

享受照顧錄取條件1、2、3、4、5條的考生,報名時應將“符合何項優先錄取條件”填寫清楚,並將照顧條件和照顧分數錄入報名系統。

(二)錄取

1.普通高中招生採取“統招”與“分招”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統招”,即招生高中學校面向招生範圍內的考生統一劃線擇優錄取;“分招”,即優質高中招生計劃的一部分按國中畢業生數比例分配到國中學校,在統招的基礎上再按分得的指標擇優錄取,分招要劃定最低控制線,避免差距過大。

2.普通高中(不含蒙授)招生錄取按照各批次學校的招生計劃和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成績劃定錄取分數線。採取分批錄取的'辦法,遵循按志願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學生會考總分錄取。

在學校分招過程中出現考生總分相同時,優先參考畢業生的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由高到低擇優錄取;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不成熟的旗市可以參考學生語文、數學、英語三科合計分數進行排序擇優錄取。各旗市區無論採取哪一種錄取辦法,均要在4月底以前告知每一位學生及家長,取得廣泛理解與支持。

3.普通高中錄取的新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各方面表現均在“合格C級”以上,報考海拉爾二中的學生則需要均在“良好B級”以上。

4.各類學校擬錄取的新生,均須由錄取學校及時將預錄取新生相關信息按要求錄入計算機學籍備案系統,同時填寫《錄取通知書》,經當地教育局會考辦審覈後,在指定時間內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會考辦)備案,並在《錄取通知書》上加蓋“呼倫貝爾市教育局普通高中錄取專用章”後,由學校向學生髮放錄取通知書。沒有加蓋“呼倫貝爾市教育局普通高中錄取專用章”的錄取通知書一律無效。未經市教育局批准,各校不得跨旗市招生;未參加會考的學生,一律不得錄取,否則不予備案。

(1)各旗市區所屬學校高中錄取工作由各地教育局會考辦按照本《實施方案》精神組織進行。

(2)海拉爾二中、牙克石林業一中的統招計劃,由市教育局於7月17日—18日依據各地適時上報的考生志願情況,由高到低排序,統一劃線,擇優錄取。各地會考辦要按照要求將擬錄取到海拉爾二中、牙克石林業一中的考生志願表和名單于7月19日以前報送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以便按時錄取。未被錄取的考生志願表退回原考區,參加後續的錄取。

(3)海拉爾二中、牙克石林業一中分配到各地的分招計劃,由市教育局統一劃定最低錄取控制線。由各地在最低錄取控制線上自主完成錄取工作,報市教育局審覈批准後,由海拉爾二中、牙克石林業一中發放錄取通知書。完不成招生計劃的指標收回,由市教育局統一調配使用。

(4)海拉爾一中新生的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民教科、基教科與海拉爾一中共同完成。各旗市區會考辦要將報有海拉爾一中志願的考生志願表和名單于7月20日前報送到市教育局民教科和基教科,以便及時錄取。

(5)海一中、海二中、牙克石林業一中的錄取結果由市會考辦及時通報各旗市區會考辦。

(6)民辦高級中學的招生錄取工作,由學校協商相關教育行政部門而定。各旗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本着積極支持的態度,幫助民辦的學校做好招生工作,爲其提供生源並做好宣傳工作。

5.海拉爾二中、牙克石林業一中(提前錄取)的錄取工作於7月20日以前完成,其他學校的錄取工作於7月20日至7月22日進行,並將錄取數據庫(形式)於7月24日以前上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

(三)報到與補錄

1.每個學生只能被一所學校錄取。被正式錄取的學生須在學校指定的時間內到學校報到,逾期不報到的將被取消錄取資格;因特殊原因不能去錄取學校就讀的學生應將錄取通知書退回原錄取學校,由原錄取學校簽發取消錄取證明並經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否則其它學校不能再進行錄取。

2.招生學校在新生報到期滿後,對未報到的學生可以申報取消,不再進行補錄。

各旗市區教育局要高度重視會考和會考改革工作,按照市會考辦的統一部署和市教育局《實施方案》要求,認真做好會考的組織管理工作,爲考生創造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確保會考工作的順利進行。

  九、本《實施方案》自治區教育廳已經批准備案,並上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若有與《改革方案》不同之處,以本《實施方案》內容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