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爲州政府組成部門,綜合指導和管理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州住房保障政策,指導保障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州住房保障建設規劃和實施意見;指導全州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城市棚戶區(含城市危房改造)、國有工礦棚戶區(含塌陷棚戶區)和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實施,協調林業棚戶區、煤礦棚戶區和墾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有關事項;落實中央、省、州廉租住房建設補助資金、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安排。

二、指導規範全州房地產市場,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研究擬訂全州住宅建設與房地產的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指導全州房地產開發、房屋拆遷、房屋產權產籍、房地產交易、房地產估價和物業管理;負責全州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房屋徵收、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經營行爲的管理;負責房地產估價專業技術人員和物業管理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管理;承辦州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規範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定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州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州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延龍圖一體化規劃實施意見、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覈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四、負責實施全州建築工程質量、工程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實施全州建築工程質量違法、違規的調查取證、覈實,並提出行政處罰意見;負責指導全州各類定額的解釋和工程經濟糾紛的'處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州定期發佈建築材料預算指導價和收集工程造價數據資料工作。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爲。指導全州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爲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全州建設施工許可證發放工作;負責組織全州建造師資格報名、考試、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州建設企業專業技術崗位、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州建築企業工人技能教育和監理、工程造價資格教育工作。

六、擬訂全州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州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州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覈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審覈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州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八、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州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前安全、性能的檢測認定工作;負責全州建築起重機械使用中,出現安全隱患排查工作;負責全州淘汰、報廢、超過使用期限的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註銷工作。

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負責組織制定地方建材行業的總體規劃和目標;掌握分析全州建材行業生產動態,彙集分析和發佈行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指導本行業的生產運行;負責行業安全管理、監督工作;組織收繳、管理、使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和發展散裝水泥“專項基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建材行業技術創新,促進建材資源綜合使用,推廣散裝水泥和預攪拌混凝土,推進新型建材及製品的開發和推廣應用;負責建材行業投資立項的初審和論證工作。

十一、負責州直機關投資興建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建設和建設期施工管理工作;負責辦理統建項目工程建設各項法定手續,協調落實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建設用地、建設方案及施工現場配套項目等;負責統建項目招標和合同管理,控制工程投資、預算審查和財務管理;組織實施統建項目工程的建設、質量和進度監督,驗收和工程移交等工作。

十二、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