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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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內部機構設置及廳屬事業單位設置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

(二)承擔全區保障性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地方性法規草案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週轉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負責組織實施。編制全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區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區情的住房政策,指導、管理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自治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承擔規範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統籌規劃的政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五)承擔建立適合區情的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性標準,制訂和發佈工程建設自治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訊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佈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範全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爲。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爲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區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擬訂全區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指導全區市政工程項目的管理和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初審和上報工作,負責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監督管理和稽查工作,組織審覈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覈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藏式傳統建築研究、保護、開發和利用工作;負責對全區建設工程抗震防災的綜合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九)承擔規範、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區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牧區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的建設。

(十)承擔全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全區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建材行業微觀管理的責任。

(十一)承擔推進全區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區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區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負責對城鄉規劃、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市場、房地產市場等行業稽查工作,監督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實施;制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稽查、投訴舉報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並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稽查統計系統;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地(市)、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稽查工作。

(十四)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人才培養規劃,指導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指導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行業執業資格制度和崗位技能鑑定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區域合作與交流。

(十六)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9個內設機構(正處級):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按照自治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起草綜合性文稿;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廳管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行業統計工作;負責自治區物價部門覈定的收費項目的收費管理;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宣傳、政務公開、區域合作和信訪等工作;負責文件資料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廳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下設祕書科、計財科和信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