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機安檢基本知識

航空運輸的首要原則是保證安全,民航安檢部門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爲航空消費者提供優質、高效、快捷的服務。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乘機安檢基本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乘機安檢基本知識

安檢常識

航空運輸的首要原則是保證安全,民航安檢部門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爲航空消費者提供優質、高效、快捷的服務。

安檢時,請您應向安檢人員出示登機牌和有效身份證件,安檢員審覈後將在登機牌上蓋章。您和您隨身攜帶的所有物品必須接受安檢部門的檢查。

爲了保證航空安全,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安檢特別工作方案,一些機場可能要求您脫下皮帶、鞋子,照相機、移動電話、隨身攜帶的玩具等接受檢查,如發現可疑物品時採用開箱(包)檢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隨時抽查。您有責任及義務配合安檢部門的檢查。

溫馨提示:

如果您購買了特價客票,請您一定要仔細瞭解航空公司的限制條件(一般是不得退票、不得更改、不得籤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提前購票能購買到不同折扣的低價客票,飛往同一地方各時段的航班客票價格也有差別;您購票時應瞭解相關信息;此外,客票價格越低,限制條件相對也越多,購票時一定要諮詢清楚,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航空公司普遍採用收益管理系統進行機票銷售管理,會發生旅客購票時價格隨時變化的情況,此屬正常現象。

隨身攜帶行李限額

乘坐國內航班時:隨身攜帶的手提行李總重量不要超過5公斤,每件物品的體積不得超過20×40×55釐米,超過規定件數、重量或體積的限制,航空公司將要求行李進行託運。

打火機、火柴的規定

2008年4月7號,中國民航局發佈公告,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班機(含國際/地區航班、國內航班),也不可以放在托運行李中託運。貴重或品牌打火機如來不及託運,可寄存安檢部門。

鋰電池、充電寶攜帶規定

鋰電池攜帶規定

旅客爲個人自用內含鋰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裝置 (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 機等)可作爲手提行李攜帶登機,並且鋰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准後可以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便攜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 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 當中),並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經航空公司批准的100 -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兩個。

旅客攜帶鋰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爲醫療用途攜帶的、內含鋰電池的便攜式醫療電子裝置的,必須依照相關規定和要求攜帶並經航空公司批准。旅客可提前與航空公司諮詢以便獲得幫助。

按照中國民航局的規定,攜帶乘機的鋰電池必須符合相關的安全要求,建議旅客從正規渠道購買正規廠家生產的鋰電池,以免給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

"充電寶"攜帶規定

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於給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註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於有啓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鋰電池、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鋰電池、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註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鋰電池、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如果已知鋰電池、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

Wh= V x 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鋰電池、充電寶上。

如果鋰電池、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例如:鋰電池、充電寶標稱電壓爲3.7V,標稱容量爲760 mAh ,其額定能量爲: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不能隨身攜帶,但可託運的物品

除管制刀具以外的如水果刀、剃鬚刀等生活用刀、手術刀等專業刀具、化妝品,如來不及託運,可以辦理相關手續後,在規定時間內由安檢部門代爲保管。

嚴禁攜帶及託運的物品

您乘坐飛機時禁止: 槍(含各種仿真玩具槍、微型發射器及各種類型的攻擊性武器)、軍械、警械、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危險溶液及其他禁運物品帶上飛機或夾在行李、貨物中託運。凡攜帶或夾帶上述物品的一經查出,立即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限制隨身攜帶的液態物品的種類

液體飲品:如礦泉水、茶水、碳酸飲料、牛奶、酸奶、果汁等;。

洗漱化妝用品:如牙膏、洗髮水、沐浴露、潤膚露、剃鬚泡沫;

凝膠用品:定型水、啫喱水等;

藥品:如眼藥水、口服或外用藥液、噴劑等;

液態食品:甜麪醬、瓶裝罐裝罐頭等食品;

氣霧劑:噴霧液

不能通過安全檢查的液態物品的處置辦法

如果您攜帶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液態或凝膠物品,這些物品及容器只能棄置。安檢部門 不設立保管或儲存服務。請將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放在托運行李內,以便順利通過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