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知識

隨着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傳統的家庭結構、生活方式、價值取向都發生了深刻變化。追求平等、和諧的婚姻家庭關係已成爲絕大多數家庭的共識。下文是小編爲大家分享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知識,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知識

一、近年來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糾紛

道德觀念的變化造成的矛盾糾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家庭在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因婚外戀導致的家庭糾紛日益增多。非法同居、找情人等現象已屢見不鮮。從我街婦女組織接到的來信來訪中,婚外戀導致的家庭糾紛在逐年上升。

家庭暴力問題造成的矛盾糾紛。由於受封建思想的影響,大男子主義、重男輕女等思想仍存在,他們認爲毆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別人無權干涉。有的受個人主義、享樂主義、拜金主義的影響,對家庭不負責任,至使賭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現象”日益增多,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過以住文化層次較低的人羣,擴展到社會各階層中,而且帶有強烈的敵對性和攻擊性。

婚姻家庭關係個性化造成的矛盾糾紛。目前“個性不合”是離婚居首位的`理由。這是現代社會尊重人的個體價值,人的個性得到張揚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過分強調個性,必須影響家庭關係的協調。夫妻關係的維繫主要靠雙方彼此認同的價值觀念和行爲準則,這就要求夫妻雙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養上應同步發展,否則婚姻就存在潛在的危機。但許多家庭對此缺乏認識,結婚後,仍過分強調個性,經常抱怨對方不能滿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慮如何去適應對方和彼此適應,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養和交流,致使雙方出現觀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終導致感情的破裂。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原因

市場經濟對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性帶來一定程度的衝擊。不少家庭成員面臨着分流、下崗以及快節奏、高效能、高風險職業帶來的經濟壓力和精神壓力,加之現代社會人們的主體意識日益復甦,致使兩性關係的矛盾越來越難調適。不少夫妻本來懷着美好的嚮往進入婚姻,但由於不善於化解社會壓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該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衚衕。市場經濟對當代婚姻家庭關係的衝擊還表現在利益驅動迫使現代人的婚戀觀、價值觀受到影響。以能否賺到大錢作爲擇偶標準、以賺錢多少決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爲了金錢不惜作爲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有了錢就尋找刺激等現象屢見不鮮。

女性綜合素質偏低使她們很難走出弱勢羣體的陰影。傳統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讀書好不如嫁得好”,“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命中註定”、“逆來順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與男性一樣在職場上拼殺,但回到家裏卻生活在傳統封建思想的陰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衝突中往往走極端,要麼逆來順受,委屈求全;要麼窮追猛打,大吵大鬧;要麼偏激狹隘,走上絕路;有的女性法制觀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實婚姻,但仍願意與男方以夫妻名義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與有婦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社會對家庭矛盾的綜合整治缺乏系統健全的監控。家庭矛盾的深化,往往有其產生——積累——爆發的過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現之初給予必要的疏導,可能杜絕不必要的後果發生。但在現實社會中,有些調解部門對家庭糾紛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麻痹大意,致使矛盾進一步激化。我國的《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在現實中,由於條款操作有一定難度或執行有一定的彈性,有些鑽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家庭暴力程度的鑑定等,往往很難一一落到實處,形成了“法律上的條款不等於實際執行”這樣一種尷尬局面。

三、如何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

提高對婚姻家庭調解的認識。家庭矛盾的隱私性使“清官難斷家務事”成爲千百年來人們的信條,在調解家庭矛盾糾紛時,往往採取不作褒貶,息事寧人的中立態度,而婚姻家庭糾紛,都有種種感情糾葛,“剪不斷,理還亂”,有的甚至經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調解,一朝發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選擇,影響社會的穩定。

注重調解方法。調解人員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時,對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產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現狀都要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同時要注重調解方法,提高調解質量。如對一些因家庭債務引起的糾紛,採取褒獎激勵法,通過對當事人誇獎、表揚、鼓勵,激發當事人情緒,有利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對因過分強調個性引起的糾紛,採取分析過錯法,指明各自的過錯,讓當事人對糾紛的處理進行自我估量;對曾經夫妻感情基礎深厚的家庭,採取喚起舊情法,尋找矛盾調和點,選準感化點,用他們之間尚存的真情,喚醒雙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對因一方不僅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同時在道德上也具有強烈的可譴責性引起的糾紛,採取批評教育法,這樣不僅可促進當事人反省,也發揮了調解人員在樹立良好道德風尚中的作用;對因家庭小事日積月累引起的糾紛,採取耐心傾聽法,讓當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氣發泄出來,當事人在充分發表意見後,氣就消了大半,這時候,再引導他們對自己的行爲進行剖析,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反省自身,另一方見對方認識到不對,也會順着臺階往下走,這樣,調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調解機制。一是要健全協調機制。婚姻家庭糾紛具有廣泛性、複雜性、羣體性等特點,有是單靠一個部門,往往孤掌難鳴,心有餘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現象。要建立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對疑難和重點糾紛進行聯合調解,不斷提高調解的效果。二是完善處罰制度。由於目前的法律在現實執行中有一定的難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僅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來愈嚴重,要認真貫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則,嚴厲譴責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爲。對破壞婚姻者,要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高額罰款、行政拘留等處分。要嚴厲打擊“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取締色情的服務場所,淨化社會空氣,確保家庭和諧、健康、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