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基處理現場監理質量控制方式

在各項施工過程中,或在完工後的缺陷責任期內,如發現有技術標準、技術規範所不允許的質量缺陷或質量事故,駐地辦專業監理工程師要及時指令承包人進行返工或修補,使之達到質量要求,未經修復或達不到質量標準的不得進行下道工序和分項工程施工。下文是由yjbys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軟基處理現場監理質量控制方式,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軟基處理現場監理質量控制方式

  1、原則和方法

施工質量及工序的檢查、認定,均以現場檢查紀錄、測量、試驗數據爲依據。承包人應按技術規範和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的檢驗檢測頻率對完工工程進行檢驗,監理方的測量、試驗人員參加承包方的測量、試驗工作,進行監督或旁站,進行有效的現場監督檢查,並可利用承包人的設備、儀器和人員,按規定進行抽檢、抽測、複檢、複測,以控制工程質量。

通過驗證試驗、標準試驗、工藝試驗、抽樣試驗、驗收試驗等手續,以及對工程定線控制、施工放樣、完工驗收等測量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認可,進行工程質量控制。

各種試驗,測量項目的方法、頻率、標準等按部頒規範和本工程合同文件中規定的技術規範執行。對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的功能、人員素質、儀器設備、操作方法、資料管理等進行經常有效的監督檢查,以確保承包人的自檢質量。各種抽樣檢測頻率應控制在20%以上。

對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項目和無現成標準可循的項目,承包人應提供相關的科技資料及鑑定報告,擬定符合工程實際的暫行標準和規程,報總監辦審查由業主批准後使用。業主委託科研單位試驗的新材料,可經業主批准後通過監理工程師下令使用。

  2、現場監理

現場監理是對承包人的各項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藝以及材料、機械等進行全方位的巡視,重點部位及關鍵工序採取全過程旁站、全環節的檢查,以達到對施工質量有效的監督管理。現場監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駐地辦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每天巡視施工現場,發現並處理施工質量問題;現場監理工程師及助理人員對隱蔽工程、重要工程及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及工藝,進行全過程旁站監理,及時進行檢驗和認定,並現場監督承包人抽取試樣及做好施工記錄,及時籤認施工原始記錄,如混凝土試塊工地抗壓試驗等,監理旁站應及時籤認。

(1)清場工作除外,未經批准開工的分項工程和工點,不得進行施工。

(2)設備不齊、人員崗位職責不清、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未經批准、技術交底不到位,不得開工。

(3)技術、管理人員不在現場,不得進行施工。

(4)現場施工不滿足合同圖紙及技術規範要求,應立刻發出書面工作指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或返工整改。

(5)不合格或未進行進場檢驗的.施工材料,應立即書面指令承包人停止進場,將不合格的材料清出現場。

(6)前道工序未經檢查認可,檢查籤認手續不齊全,不得進行後續工序的施工,否則應立即書面指令承包人停工。

(7)施工質量檢驗手續不齊全的工程,不得進行計量。

  3、工程質量缺陷與事故處理

3.1 質量缺陷的現場處理

在各項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或完工以後,現場監理人員如發現工程項目存在着技術規範所不容許的質量缺陷,應根據質量缺陷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按如下方式處理:

3.1.1 當因施工而引起的質量缺陷處在萌芽狀態時,應及時制止,並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換不合格的材料、設備或不稱職的施工人員;或要求立即改變不正確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藝。

3.1.2 當因施工而引起的質量缺陷已出現時,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暫停施工的指令(先口頭後書面),待承包人採取了能足以保證施工質量的有效措施,並對質量缺陷進行了正確的補救處理後,再書面通知恢復施工。

3.1.3 當質量缺陷發生在某道工序或單項工程完工以後,而且質量缺陷的存在將對下道工序或分項工程產生質量影響時,監理工程師應在對質量缺陷產生的原因及責任作出了判定並確定了補救方案後,再進行質量缺陷的處理或下道工序或分項的施工。

3.1.4 在交工使用後的缺陷責任期內發現施工質量缺陷時,監理工程師應及時指令承包人進行修補、加固或返工處理。

3.2 質量缺陷的修補與加固

3.1 對因施工原因而產生的質量缺陷的修補與加固,應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補方案及方法,經監理工程師批准後方可進行;對因設計原因而產生的質量缺陷,應通過業主提出處理方案及方法,由承包人進行修補。

3.2 修補措施及方法應不降低質量控制指標和驗收標準,並應是技術規範允許的或是行業公認的良好工程技術。

3.3 如果已完工工程的缺陷,並不構成對工程安全的危害,並能滿足設計和使用要求時,經徵得業主的同意,可不進行加固或變更處理。如工程的缺陷屬於承包人的責任,應通過與業主及承包人的協商,降低對此項工程的支付費用。

3.3 質量事故的處理

當某項工程在施工期間(包括缺陷責任期間)出現了技術規範所不允許的斷層、裂縫、傾斜、倒塌、沉降、強度不足等情況時,應視爲質量事故。可按如下程序處理:

3.3.1 監理工程師應立即指令承包人暫停該項工程的施工,並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3.2 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儘快提出質量事故報告並報告業主。質量事故報告應詳實反映該項工程名稱、部位、事故原因、應急措施、處理方案以及損失的費用等。

3.3.3 監理工程師應組織有關人員在對質量事故現場進行審查、分析、診斷、測試或驗算的基礎上,對承包人提出的處理方案予以審查、修正、批准,並指令恢復該項工程施工。

3.3.4 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人提出的有爭議的質量事故責任予以判定。判定時應全面審查有關施工記錄、設計資料及水文地質現狀,必要時還應實際檢驗測試。在分清技術責任時,應明確事故處理的費用數額、承擔比例及支付方式。

在各項施工過程中,或在完工後的缺陷責任期內,如發現有技術標準、技術規範所不允許的質量缺陷或質量事故,駐地辦專業監理工程師要及時指令承包人進行返工或修補,使之達到質量要求,未經修復或達不到質量標準的不得進行下道工序和分項工程施工。如果承包人不執行監理工程師關於返工、修補的指令,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可指令暫停施工(先口頭後書面),按程序上報總監辦,由總監辦上報業主。對不合格工程不予計量支付。如有必要根據合同文件的規定,業主可以僱用其他施工隊伍進行修復,其費用從原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對於工程質量事故,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儘快提出事故報告,並抄報總監辦和業主。駐地辦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測試分析,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缺陷和事故修復處理方案,報總監辦審批並經業主同意後,批准承包人進行修復。未經監理批准而自行處理的,不予以計量支付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