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監理工作依據及責任權限

如果監理單位違法監理,或者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質量事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最新監理工作依據及責任權限,歡迎大家點擊查看。

最新監理工作依據及責任權限

  工程監理的依據:

(1)有關法律法規,如《建築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

(2)有關技術標準,如《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確認採用的推薦性標準等;

(3)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等設計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據,也是監理單位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

(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監理單位據此監督施工單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違法責任兩個方面:

(1)違約責任。如果監理單位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監理義務,給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違法責任。如果監理單位違法監理,或者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質量事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工程監理權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駐工地監理機構。監理機構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監理工程師擁有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檢查權,對檢查不合格的,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在工程上使用或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依法和在授權範圍內可以發佈有關指令,全面負責受委託的監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