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混同的法律風險

一些企業主公私賬戶混爲一體,家庭需要資金支出便從企業提取,企業資金週轉不靈便將家裏的錢往公司砸,可以說90%的企業家都不知道這種財產混同的法律風險,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家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混同的法律風險

  一、有限責任公司財產的獨立性。

有限責任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的法人團體。公司法人的人格獨立於任何個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實質內容表現爲兩個方面:

一是有獨立的財產,即股東的出資形成爲公司的財產,公司以其代表人的名義獨立行使對該財產的權利。

二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公司以其全部獨立的財產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責任,而公司的股東與公司的債權人並無直接聯繫,其僅以出資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作爲公司股東的出資人一旦出資完畢,即以喪失該出資的所有權而換取公司的股權。公司以股東出資並轉移所有權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責任,股東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即使是公司的控股股東也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財產,因爲公司財產的所有權屬於公司所有。但股東可以通過公司權力機關---股東會形成公司意志,作出公司決議,然後再通過董事會執行。

  二、企業家和企業財產混同,股東在公司法上的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通常公司在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務,公司要以公司全部財產對外清償,公司股東僅在出資額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即公司的債權人只能起訴公司要求其償還債務,公司如果資不抵債,即使進入破產程序,也不能因爲公司的債務而起訴公司股東,要求其償還公司債務。

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正是阻止公司債權人起訴自己要求承擔公司債務的防火牆!

但在實踐中,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現象也迅速蔓延,有的股東濫用權利,採用轉移公司財產、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於履行債務的財產大量減少,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濫用有限責任主要表現爲過度操縱,又稱不當控制。股東利用自己對公司的絕對控制優勢,以公司名義承擔其未受益的債務,隨意挪用公司的財產,或讓公司爲其個人貸款提供擔保,使其負擔與其經營無關的巨大風險,甚至以公司名義從事非法活動。公司在股東的過度操縱下,實際上喪失了獨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企業家和企業財產混同,股東在刑法上涉嫌職務侵佔及挪用資金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挪用資金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實踐中,企業家往往是公司的股東或在公司中擔任高管的公司實際控制人。這樣的企業家在公司中有職權處置公司的財產,有職權命令公司財務人員違背事實處理公司賬目。自然也有權力與能力僅憑個人意志,而非公司決議將公司的財產非法佔爲己有或挪作他用。

公司的財產與資金屬於公司所有,只有公司才能處置自己的財產。而公司處置財產與資金,依法要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形成公司意志,任何個人都不能僅憑個人意志處分公司財產成爲自己的財產,否則就有犯罪之嫌!

企業家和企業財產混同的根本原因在於企業家的法治觀念淡薄、法律知識的欠缺,解決之道就在於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更新法律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