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法顧問考試民商法知識:民事法律行爲

民事法律行爲,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合法行爲。下面yjbys小編爲大家準備了相關的知識,點歡迎閱讀。

2017年企法顧問考試民商法知識:民事法律行爲

  一、民事法律行爲分類

1、財產行爲與身份行爲

財產行爲是指發生財產關係變動的民事法律行爲。如合同。

身份行爲是指發生身份關係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爲。如收養。

2、單方行爲、雙方行爲、多方行爲

單方行爲是指一方行爲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爲,如遺囑行爲、債務的免除、無權代理的追認等。

雙方行爲是指雙方當事人相對應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爲,如合同行爲。

多方行爲是指三方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爲,如3人以上的合夥協議。

3、單務法律行爲與雙務法律行爲

單務法律行爲是指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的法律行爲。如贈與。

雙務法律行爲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義務的法律行爲。如買賣合同。

4、諾成性行爲和實踐性行爲

諾成性行爲是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爲,如買賣合同。

實踐性行爲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還需要以物的交付爲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爲,如借用合同。

5、有償行爲與無償行爲

有償行爲是指雙方需爲對價的行爲,如買賣合同。

無償行爲是指沒有對價的行爲,如贈與合同。

6、要式行爲與不要式行爲

要式行爲是指依法或約定必須有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爲。

不要式行爲是法律不要求有一定形式即能成立的行爲。

7、主行爲與從行爲

主行爲是指不需要依附其他行爲而能獨立存在的行爲。

從行爲是指要依附其他行爲存在而存在的行爲,如擔保合同。

8、有因行爲與無因行爲

有因行爲是指以給付原因爲要件的行爲。欠缺給付原因的,該分類行爲歸於無效或者不成立。如合同均爲有因行爲。

無因行爲是指不以給付原因爲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欠缺給付原因的,不影響法律行爲的效力。如票據行爲

  二、無效的民事行爲

1、欠缺相應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爲。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行爲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爲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爲。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爲(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3、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

4、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爲(規避法律的民事行爲或僞裝的民事行爲)。

  三、可變更和和可撤銷的行爲

1、行爲人對行爲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爲;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

法律行爲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取決於未來某一特定事實的成就與否,該特定事實即條件。

1、延緩條件:法律行爲效力的發生以條件成就爲前提,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爲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條件:法律行爲的效力終止於條件的成就,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爲發生法律效力;條件成就後,民事法律行爲解除,其效力終止。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

法律行爲的效力發生或者消滅取決於某一特定期限的到來。

1、延緩期限:法律行爲的效力發生於期限的到來,期限到來之前,民事法律行爲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期限:法律行爲的效力解除於期限的到來,期限到來之前,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判斷附期限和附條件的標準:一定會到來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