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

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依法享有的對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下面yjbys小編爲大家準備了相關的知識,歡迎閱讀。

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

  一、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概念特徵

我國《憲法》第9、10條分別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和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依照法定程序享有使用經營權;在一定條件下,集體企業和公民個人也可享有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經營權。我國《物權法》第119條規定,“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一般情況下,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的主體是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如上所述,根據《民法通則》第81條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公民個人也可以通過法定程序享有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經營權,成爲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的主體。

(2)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的客體是國有的礦藏、水流、土地、山嶺、森林、草原、荒地和灘塗等自然資源。

(3)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的內容是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享有的對國有自然資源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經營權人,有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義務,對國有的自然資源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4)有關組織或公民個人欲取得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經營權,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有關組織和個人經營使用國有自然資源,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及有關文件,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取得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經營權。

  二、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的形態

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有多種不同的表現形態,除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外,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的形態主要還有以下幾類:

(一)國有林地使用權

國有林地使用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依法對國有林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根據我國《森林法》第15條的規定,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依法作價人股或作爲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爲非林地;符合上述轉讓、作價入股或作爲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依法轉讓。《森林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國有草原使用權

國有草原使用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依法對國有草原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我國《草原法》第4條第3款和第4款分別規定,“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給集體長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草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國有草原的使用權人享有法律保護的權利。《草原法》第4條第5款規定,草原的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草原法》第18條還規定,草原使用權受到侵犯的,被侵權人可請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農牧業部門處理,有關農牧業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爲,賠償損失,被侵權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漁業權

漁業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國的內水、灘塗、領海及我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的權利。

1.漁業權的法律特徵包括:

(1)漁業權是一種新型的他物權形式,屬於用益物權。

(2)漁業權的主體包括一切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3)漁業權的客體是我國領域內一切水面的生產利用權。

(4)漁業權的取得必須經過國家法定程序的批准或者獲得相應的許可證。

2.漁業權的內容主要包括捕撈權和養殖權兩個方面:

(1)捕撈權。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我國的內水、灘塗、領海及我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從事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活動的權利。

(2)養殖權。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在國有或集體所有水面從事養殖、經營水生動物、水生植物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我國《漁業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水面、灘塗,集體所有的水面、灘塗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灘塗,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養殖生產。”《漁業法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養殖使用證。全民所有的水面、灘塗在一縣行政區域內的,由該縣人民政府核發養殖使用證;跨縣的,由有關縣協商核發養殖使用證,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核發養殖使用證。”

國有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