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合同的分類

對於合同的分類,大致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基於法定形態對合同進行的分類,這是指合同法中直接規定的各種有名合同;一是在合同法理方面對合同進行的分類,屬於學理上的分類。在各個分類中應注意從合同分類的根據、內容和分類的法律意義幾個環節加以掌握。

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合同的分類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以將合同分爲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1.雙務合同

是指合同各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在雙務合同中,各方當事人不僅都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而且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的,己方的權利正是他方的義務,而他方的權利又正是己方的義務。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這種關係又被稱爲對待給付的關係。在經濟生活中,雙務合同的運用是大量存在的,例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以買賣合同爲例,賣方負有將出賣物交付給買方所有的義務,賣方同時享有請求買方交付價款的權利;與此相對應,買方負有向賣方支付價款的義務,買方也同時享有要求賣方交付出賣物歸其所有的權利。

2.單務合同

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只負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負擔義務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單務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一方只有義務,即按照約定使用借用物並按期歸還借用物,除此之外,借用人不享有任何權利;而出借人則只享有請求借用人按期返還借用物的權利,並不負擔任何義務。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在取得權利或讓與權利時有無相應的對價關係,可以將合同分爲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1.有償合同 是指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取得權利時必須向對方支付相應的代價的合同。當事人所支付的代價必須是具有一定價值的,如支付一定的貨幣,給付一定的實物或提供勞務等。有償合同是商品交換的最典型的法律形式,直接體現等價有償的特點,在實踐中被廣泛的應用。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

2.無償合同 是指當事人一方在根據合同取得權利或利益時不必支付代價的合同,或者說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給予對方某種權利或利益而不取得而且也無權取得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等。無償合同中並不具有等價有償的特點,在實踐中的應用不如有償合同那樣廣泛。

  三、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爲要件,可以將合同分爲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 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也稱不要物合同。所謂不要物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不需要以交付標的物爲合同成立的條件。在合同法中凡是沒有規定以實際交付標的物爲合同成立條件的合同都是諾成合同,絕大多數合同都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是典型的諾成合同,只要買賣雙方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而買賣雙方進行的交付標的物和支付價款的行爲屬於合同義務的履行,並不是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2.實踐合同 是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一方當事人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爲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實踐合同也稱要物合同。至於哪些合同是實踐合同,應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和交易習慣來確定,所以,實踐合同屬於特殊合同。

在合同法中凡規定了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爲實踐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屬於實踐合同。以借用合同爲例,在借用人與出借人就借用出借物事宜達成協議時,該合同尚沒有成立,只有出借人將出借物借用人後,該借用合同纔開始成立。

  四、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一定的名稱,可以將合同分爲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 是指在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和特定規則的合同,簡言之,是指在法律中有明文規定的合同,又稱爲典型合同。例如,在我國《合同法》第9章至第23章中規定的15大類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2.無名合同 是指法律上沒有確定一定名稱,又沒有作出特別規定的合同,這類合同又稱爲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屬於無名合同。實踐中,當事人訂立的`無名合同只要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就可以是有效的,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則的。

  五、主合同和從合同

根據有關聯的合同之間的主從關係,可以將合同分爲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爲前提,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不能單獨存在的,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爲前提的合同,也稱爲“附屬合同”。例如,在當事人之間訂立有借款合同和爲保證履行該借款合同的擔保合同時,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擔保合同就是該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和從合同是相對而言的,主合同和從合同的分類只有在有關聯的幾個合同之間才能進行,相互沒有關聯的合同之間是不能區分主合同和從合同的。

  六、爲訂約人自己利益訂立的合同和爲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根據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是爲誰的利益而訂立合同的,可以將合同分爲爲訂約人自己利益訂立的合同和爲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1.爲訂約人自己利益訂立的合同 是指訂約當事人爲自己直接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合同利益而訂立的合同,這種合同只是合同訂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屬於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多數合同都是爲訂約人自己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旅客運輸合同、承攬加工合同、租賃合同等。

2.爲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是指訂約人爲使訂約人以外的第三人直接享有和取得合同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關係中,簽訂合同的訂約人並不是爲了自己的利益而訂立合同,而對於第三人來說,他雖然不是訂約人,但卻是合同所產生的債權主體,享有獨立的權利和合同利益,因此,這類合同屬於特殊的合同。例如,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約人爲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但是當投保人指定第三人爲受益人時,該人身保險合同就稱爲爲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