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銷管理制度模板

營銷渠道是傳統上的流通規劃任務,就是在適當的時間,把適量產品送到適當的銷售點,並以適當的陳列方式,將產品呈現在目標市場的消費者眼前,以方便消費者選購。

營銷管理制度模板

營銷渠道管理制度包含:酒店、網絡市場、旅遊、廣告媒介、企業、零售營銷渠道管理制度。

營銷渠道是靠外部力量的結合,要投入大量的時間才能建立起來,它代表公司與中間商之間的長期承諾,也代表着公司的一項營銷組合策略的選擇,因此,我們在選擇營銷渠道時,必須要注意營銷環境的趨勢變化,以長期的眼光來規劃企業的營銷渠道。

第一條目的。

爲加強公司營銷管理,提高公司營銷水平,拓展公司營銷渠道,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的主要對象爲銷售渠道的中間環節。代理商

第三條企業代理商是受本公司委託,根據協議在一定區域內負責代銷本公司生產的產品的中間商。產品銷售後,本公司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付給其佣金作爲報酬。

第四條企業代理商與本公司是委託銷售關係,負責推銷產品,履行銷售業務手續,本身不設倉庫,由顧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貨。

第五條本公司可同時委託若干個企業代理商,分別在不同地區推銷商品,本公司亦可同時參與某些地區的直銷活動。

第六條銷售代理商是一種獨立的中間商,受託負責代銷本公司的全部產品,不受地區限制,並擁有一定的售價決定權。

第七條銷售代理商是本公司的全權獨家代理商。本公司在同一時期只能委託一家銷售代理商,且本身也不能再進行直銷活動。

第八條銷售代理商也實行佣金制,但其佣金低於一般企業代理商。

第九條寄售商委託進行現貨的代銷業務。根據協議,本公司向寄售商交付產品,銷售後所得貨款扣除佣金及有關費用後再交付本公司。

第十條寄售商一般要自設倉庫或鋪面,便於顧客及時購到現貨,且易於成交。

第十一條經紀商既無商品所有權,又無現貨,只爲買賣雙方提供有關價格、產品及一般市場信息,爲買賣雙方洽談銷售業務起媒介作用。

第十二條經紀商與本公司不簽訂合同,不承擔義務,與本公司無固定的聯繫,但在買賣過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後,從中提取一部分佣金,但其比例一般較低。

直銷商店

第十三條直銷商店需劃出A、B、C、D四個等級,要求每戶一卡。

第十四條直銷商店業務拜訪次數規定爲:A、B級店面每月不得少於5次;C、D級店面每月不得少於兩次。

第十五條所有直銷商店必須執行統一的市場零售價,若經查不落實,必須追究該區業務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直銷商店根據營業額可採用給扣制。

第十七條商店貨物擺放位置必須處於最醒目的位置,商店貨架上貨物規格必須齊全,擺放整齊。

第十八條要求商店的貨物必須先進先出,業務員隨時清點對方庫存及出廠日期,以便出現問題及時解決,並以書面形式將公司的要求傳達至客戶;如對方庫存過大時,需協商,請示主管調回公司倉庫。

第十九條商品在銷售、運輸及庫存等環節出現破損,必須當月調換,不允許拖至下月調換。

第二十條客戶提出的任何意見或建議,業務人員必須當面記錄,自己職權範圍能予解決的當即解決,不能解決的上報公司主管,在三日內答覆客戶。

第二十一條業務員必須非常熟悉轄區內每家商店的`經理、會計、出納、倉管、業務採購、櫃檯組長及營業員的情況,其中包括姓名、家庭住址、電話、愛好、生日及個別家屬情況。

第二十二條每逢元旦或聖誕節前夕,業務員應該自己花錢寄賀卡給客戶。

經銷商

第二十三條經銷業務必須由公司經理經營,或由經理指派的業務代表經營,公司內人員具體負責辦理業務。

第二十四條經銷業務一律實行合同制,合同文本各分公司要求統一。

第二十五條經銷商可劃分爲a、b兩種:a爲大型經銷商(年營業額在20萬美元以上);b爲小型經銷商(年營業額在20萬美元以下,10萬美元以上);10萬美元以下視爲批發商,不籤合同。

第二十六條a級經銷商的經營分爲淡、旺季。旺季時,由於對方需求量大,資金佔用量大,必須按合同求貨到付款,否則不予供貨;淡季時,考慮長期經營,可適量按月鋪貨,當月鋪貨當月底必須全數收回貨款(例如,1日發貨,在31日收回;8日發貨,在31日收回;25日發貨,在31日收回)。

第二十七條b級經銷商的經營不論淡、旺季,一律貨到交款,否則出現的任何貨物損失由經理負責全部賠償。

第二十八條經銷商在經銷過程中產生的破損、變質、超過保質期的產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擔;但如有產品質量問題,本公司將予以解決。

第二十九條每年需對各經銷商制訂銷售指標,按指標完成情況予以獎勵。批發商銷售額在20萬美元以下由分公司獎勵,20萬美元以上由行銷部獎勵。金額視同分公司費用。經銷商未附合同正本,一律不享受本條款。在結算後第60天,獎勵由行銷部統一覈對無誤後發放。

第三十條几個經銷商聯合進貨,則全部不獎勵。

第三十一條每年銷售指標須按照上年完成情況,在原有基礎上遞增一定的百分點。

第三十二條公司需協助、輔助經銷商開拓市場、規劃市場,提供良好的經營策略。原則上,要求經銷商按照公司規定價格進行銷售,允許上浮5%,但不作具體規定。經銷商有責任引導零售商執行區域內統一零售價。

第三十三條經銷商不得跨區銷售,致使貨物流竄,干擾其他市場,導致價格混亂。若違犯,一經發現,第一次停止供貨,第二次取消經銷商資格,第三次沒收銷售獎。

第三十四條嚴禁經銷商銷售假貨,一經發現,立即終止業務往來,並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五條在開拓經銷市場時,由分公司派出先遣隊與經銷商共同打理銷售點後,交經銷商經營。同時也可由行銷部派先遣隊,費用由行銷部和分公司分別承擔,完成市場開拓後再交由經銷商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