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物業管理師制度與政策考點:管理規約制度

  ㈠管理規約

2016物業管理師制度與政策考點:管理規約制度

⒈管理規約的概念:管理規約⑴是由全體業主共同制定的(共同契約),⑵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使用、維護、管理等涉及業主共同利益事項的,⑶對業主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自律性規範,⑷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一般是以書面形式訂立的。

⒉管理規約四個方面的主要內容:⑴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⑵業主的共同利益;⑶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⑷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⒊管理規約的法律效力:管理規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應當注意兩點,⑴對物業使用人也發生法律效力;⑵對物業的繼受人(即業主)自動產生效力。

 ㈡臨時管理規約

⒈臨時管理規約的概念,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做出的約定(在業主大會制定管理規約之前存在的管理規約)。

⒉臨時管理規約的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制定的主體,一般由建設單位在出售物業之前預先制定;制定時間:臨時管理規約制定的時間爲物業銷售之前。

⒊相關主體的法律義務,1建設單位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司法權益的義務;2建設單位對臨時管理規約的明示和說明的義務;3物業買受人對臨時管理規約承諾的義務。

⒋2004年9月建設部發布《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示範文本)》

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⑴物業的自然情況與權屬情況;⑵業主使用物業應當遵守規則;⑶維修養護物業應當遵守的規則;⑷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事項;⑸違約責任。

⒌業主使用物業應當遵守的規則,⑴遵守相鄰權規定(三個方面要做出約定,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改變設計用途要經相鄰業主同意並報批),⑵遵守房屋裝飾裝修規定,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規定,⑷使用物業的禁止性規定(有8點)。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房屋設計用途

2佔用或損壞物業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地點傾到或拋灑垃圾雜物

5違反相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和發出超標噪音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合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違反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的規定

⒍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事項,⑴全體業主授予物業管理企業行使的管理權利,⑵業主承諾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⑶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