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使用標點符號的常見錯誤盤點

有人比喻,標點符號就象衣服上的扣子,衣服很漂亮,如果釦子沒扣好,會大煞風景。可見,如何正確使用標點符號,大有益處。那麼公文寫作常見的標點符號使用錯誤有哪些?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公文使用標點符號的常見錯誤盤點

  1、頓號的誤用

頓號表示句內最小的停頓,常用在並列的詞或詞組之間。頓號在公文使用中的常見錯誤,除了表示序號的括號後加頓號之外,還常常出現下列誤用現象。

1.約數之間誤用頓號。例如,“案發時間大概在下午三、四點鐘,……”在這句話中,“三、四”是約數,不必使用頓號,而直接表述爲“三四點鐘”即可。

2.並列數字之間缺頓號。例如,“這個大案由反貪局偵查一二處共同查辦。”在這句話中,由“共同”可知“一二處”並非一個處,而是兩個部門,不能缺頓號。

3.集合詞語間誤用頓號。例如,“3月6日,政法委召開了公、檢、法三家座談會。”在這裏,“公檢法”是個集合詞語,已約定俗成,不必用頓號斷開。

4.分句之間誤用頓號。例如,“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此句中的使用頓號的錯誤在於,頓號前後不是句子內部的成分並列,而是兩個動賓式句子的`並列,應該用逗號。

5.應當用逗號的並列短語誤用頓號。例如,“全國人大代表、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級人大選舉。”此句中,“全國人大代表”後面本來用頓號,但是後面的並列短語的內部還有應用頓號的並列的詞,這時在前後兩個大的並列短語之間需用逗號,正確的用法是“全國人大代表,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級人大選舉。”

  2、逗號的誤用

1.並列詞語之間誤用逗號。例如,“檢察機關內部有多個部門組成,有辦公室,政治部,偵查監督處,反貪局,公訴處等十幾個處室。”此句中,“辦公室”、“政治部”、“公訴處”等都是動詞“有”的賓語,也無層次上的大小區分,所以它們之間應該用頓號。

2.獨立的引文前誤用逗號。例如,檢察長強調,“這次會議非常重要,希望同志們……”此句子中,引號之內的話是完整的直接引用,其前應該用冒號。

  3、分號的誤用

一個句子中無逗號直接用分號。例如,“在二審期間出現新的證據,擬開庭審理的案件;可能改判的案件;……”分號是在僅用逗號已無法區分層次的情況下使用,而在此句中,“可能改判的案件”在兩個分號之間並無需要逗號分割的其他小句,因此,第二個分號的使用是不恰當的。

  4、省略號的誤用

省略號與“等”並用。例如,“參加這次會議的有辦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等綜合處室的內勤。”此句子中,表示列舉的省略號功能與“等”的作用相同,省略號與“等”同時使用,屬於重複使用功能相同的標點,只能保留其一。

  5、破折號的誤用

破折號與“即”、“就是”等詞並用。例如,“新刑法──即1997年修改生效的刑法,共有452條。”此句中,破折號表示解釋說明,同“即”意思相同,破折號與“即”只能保留其一。

  6、書名號的誤用

全稱法典遺漏使用書名號或者簡稱法典名稱多餘使用書名號。在公文中出現法典的名稱,如果使用全稱,應加書名號,如果使用簡稱則一般不加書名號。例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條之規定,……”、“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這兩句中,前一句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法典全稱,應加書名號,後一句中的“刑法”是法典簡稱,不必加書名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