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是兩年。
(2)行政處罰的聽證申請,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3)行政處罰的聽證通知應當在聽證七日前發出。
2、行政複議
(1)行政複議的一般時效爲60日。
(2)行政複議的特殊時效只有在法律規定超過60日時纔有效。
(3)行政複議決定的`期限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
(4)行政複議決定在情況複雜的情況下,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3、行政訴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2)人民法院接到訴狀後,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