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報名條件

2015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已通知,具體情況如下所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每年基本不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相關規定,2015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報名條件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覈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爲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特別說明:

1.成教學歷是否可以報考公衛執業醫師?

醫學成人學歷教育不作爲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依據。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職業技術學院、非醫藥衛生類專科學校醫學類專業學生,畢業後取得的醫學學歷可作爲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2.報考試用期截止日期及試用期證明有效期。

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考生報名後未按期完成試用的,取消報名資格。

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1年並考覈合格的證明當年有效。再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需重新在試用機構試用並提供考覈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