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經濟法基礎點: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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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經濟法基礎點: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

  1.現金資產業務。

(1)現金資產是商業銀行隨時可以用來應付現金需要的資產,由庫存現金和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兩部分組成。

(2)庫存現金指銀行金庫中的紙幣和硬幣,用於日常業務支付的需要,這是不產生利潤的資產,如果超過了一定的比例,就意味着商業銀行應贏利資產的相應減少,對銀行的經營不利。

(3)在央行的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商業銀行系統內資金調度,聯行匯差的計算,與人民銀行往來資金的清算等,大部分要通過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實繳實撥,實收實付。

  2.信貸業務。

(1)信貸業務是商業銀行最重要的資產業務,通過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後獲得利潤,所以信貸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贏利手段。

(2)信貸程序的主要內容是:建立貸款關係,貸款申請,貸前調查,貸款審批及發放,貸後檢查,貸款收回與展期,信貸制裁等制度。

  3.貸款種類。

(1)根據貸款主體的不同,貸款可分為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三種。其中,自營貸款是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委託貸款指委託人提供資金,銀行按委託人指定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等條件辦理貸款的手續,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的風險。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銀行發放的貸款。

(2)根據借款人信用的不同,貸款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票據貼現等種類。

(3)根據貸款用途的不同,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工業貸款、農業貸款和商業貸款等種類。無論何種貸款,除了經貸款人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外,其他的借款人均應提供擔保。

4.貸款期限。商業銀行的貸款期限分為三種:第一,短期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第二,中期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內;第三,長期貸款,指期限超過5年的貸款。

5.借款合同。合同是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借款合同是銀行和借款人訂立的約定借款的條件提供資金給借款方使用,借款方按約定的用途使用該資金,並按時償還本息的協議。借款合同是確定銀行和借款人權利義務的法律依據,其主要內容包括: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息,期限,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保證條款,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商定的其他條款。借款合同的內容相當於當事人之間的法律,任何一方違反任何一款都構成違約,都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6.銀票承兑業務。銀票的承兑,是指商業銀行為支持在本行開户的資信良好的客户開出的銀行承兑匯票的信用,在票據的正面加蓋承兑章,承諾自己作為票據的主債務人,在票據到期時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的一種資產業務。

7.商票貼現業務。商票貼現是指企業為了取得資金,以未到期的銀行承兑匯票和商業承兑匯票向商業銀行融通資金,申請貼現,銀行按規定的貼現率,扣除自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後,將票面餘額付給申請貼現者,票據到期時,銀行持票向最初簽發票據的債務人收回款項的一種特殊形式的貸款。

8.再貼現和轉貼現業務。貼現的票據期限一般較短,銀行可以很快地回收資金,在貼現的票據未到期發生資金週轉困難時,商業銀行還可以將該票據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也可以向其他的商業銀行轉貼現,以實現票據的變現。因為票據是由付款人、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和承兑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當銀行貼現的票據不能兑現時,持票人可以向上述主體中的任何一個或全部行使追索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9.拆借業務。拆借業務是指金融機構的頭寸不足時,向同業融通資金。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拆借資金只能用於彌補付款不足、補足準備金額等銀行急需,不得用於放款等業務。拆借資金由人民銀行制定基準利率,拆出方有一定的利率浮動權,拆借資金的期限為1天至4個月。

10.透支業務。透支主要是指信用卡業務中,持卡人在受信額度內使用銀行的資金,相當於自動獲取髮卡行的貸款,持卡人在信用卡章程規定的期限內還款則免付利息,逾期則以發生透支時的資金額為貸款額計算利息。

11.擔保業務。商業銀行的擔保業務包括保理、擔保、貸款承諾、開立信用證等業務。其中保理業務是指銀行收購某一公司指定範圍內的票據,並保證全額付款的擔保;擔保業務包括保函擔保和保證擔保,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由銀行代為履行債務;貸款承諾是指銀行對某一規劃或者進行中的工程或者項目,承諾按照約定的時間或者階段發放約定金額的貸款,如果不按時發放貸款則應承擔違約責任;開立信用證業務主要是指在國際貿易中,應買方的請求,給賣方開立信用證以保證買方的付款能力,屆時無論買方是否付款,賣方都能得到信用證上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