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轉讓與產權轉讓的税務處理

資產轉讓本身是一種買賣行為,轉讓資產的公司的資產總額不發生變化,股東地位也不受影響。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資產轉讓與產權轉讓的文章,提供給大家參考!

資產轉讓與產權轉讓的税務處理

  資產轉讓與產權轉讓税務處理的不同

某纖維有限公司由於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產。該公司對其所屬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土地使用權、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等以整體轉讓不分拆的方式,通過市產權交易中心掛牌整體轉讓,並取得轉讓收入14000萬元。當地税務部門得知此信息後,要求該企業破產清算組就轉讓收入申報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税。其財務人員認為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此項破產收入應優先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相關社保費用,然後才是破產人所欠税款,並認為此種產權轉讓應該免徵營業税與增值税。

首先,破產企業處置資產中新增加的税收不同於破產企業原來所欠税款。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相應順序清償。企業破產清算組在轉讓作為財產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等獲得變價收入時,發生了應税行為,產生了納税義務,按税法規定,應當進行納税申報。而這部分新增加的税收是為了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伴隨着資產的處置而發生的,又因處置資產而產生的税款支出屬於破產費用,所以,這部分新增加的税收應當從處置破產財產取得的價款中優先支付。

其次,資產轉讓與產權轉讓税收政策操作不同。資產轉讓是指實物資產所有者與需求者之間的一種有償交換關係,是一種以實物形態為基本特徵的出賣財產收益的行為。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深圳愛都酒店轉讓經營權及全部資產徵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997]573號)的規定,該公司全部資產的轉讓,其實質是不動產和動產的所有權轉讓,因此,這種轉讓符合營業税現行有關銷售不動產徵税規定和增值税有關銷售貨物徵税的.規定。其全部資產中的不動產部分,按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税。附屬於公司並隨同轉讓的動產(工程物資除外),應併入不動產部分,一併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税。

而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徵營業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2]165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2]420號)規定,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税徵收範圍,不應徵收營業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税貨物的轉讓,也不屬於增值税的徵税範圍,不徵收增值税。

從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可知,破產企業處置資產中的新增加的税收不同於破產人所欠税款,而資產轉讓不同於產權轉讓,涉税徵免有着不同的操作性規定,就本例而言,基於該公司整體轉讓不分拆的方式,故應就全部資產轉讓收入14000萬元申報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税700萬元(14000×5%)。

  新準則下職工福利費賬務處理

執行新準則取消了原“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會計科目,增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服務相關的支出”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將職工福利費列入職工薪酬範圍核算。

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和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財務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於企業職工後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並撥繳工會。”和財政部財企[2008]34號有關規定企業不再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在成本費用中提取職工福利基金。而有關職工福利性質支出可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範圍內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對於由於執行新準則原有應付職工福利費的餘額的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明確:“(五)職工福利費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餘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後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

  環保部門下撥補助款是否併入應納税所得額

【問題】

造紙廠進行污水處理改造,環保部門下撥的改造補助款是否併入應納税所得額?

【解答】

環保部門下撥的改造補助款應併入應納税所得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