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運輸合同範文彙總8篇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運輸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選運輸合同範文彙總8篇

運輸合同 篇1

甲方:(委託方)

乙方:(承運方)

為將甲方貨物安全及時運到目的地,甲方同意由乙方承運甲方的貨物,並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定本協議書,其條款如下:1,在本協議內,甲方將指定的產品和物資委託乙方承運,乙方必須將承運貨物清點過目,甲方貨物重量以淨重計的方式。乙方確認無誤後保證所承運的貨物安全、及時的運至甲方指定地點。

2,甲方必須提供這些產品的三證(生產許可證、登記證、標準證),以證實甲方產品不是假冒偽劣,不是走私貨。甲方所需託運貨物的地點、時間、數量、應提前兩天通知乙方,否則乙方安排運力不及時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能按時提供車輛,要在甲方通知乙方託運的當日內告知甲方,甲方可另請其他運車部門承運,其運費差額由乙方補償。甲方必須保證全部貨物在合同期歸乙方承運。

3,運費結算方式:貨到甲方指定地點經收貨人驗收合格後,運費以月結(公曆)方式結清,發現有貨損或丟失,按實際出廠的價格票交給甲方。由甲方在運費中即時扣除,在運費結清付款時必須開具合法的全國統一公路、內河運輸發票交給甲方。

4,途中壞車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車輛,乙方必須將情況及時電告甲方做好補救工作及出示相關的有效修理單據等證明材料。

5,乙方須提供公司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給甲方存檔。

6,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即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本協議有效期:自20_年1月1日至20_年12月31日。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蓋章:日期:年日月

運輸合同 篇2

  道路運輸合同

  一、託運

1.託運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向承運人提供託運貨物及裝卸條件。託運人未按約定備好貨物和提供裝卸條件,以及貨物運達後無人收貨或拒絕收貨,造成承運人車輛放空、延滯及其他損失的,託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2.託運人不如實填寫運單,錯報、誤填、遺漏貨物名稱、裝卸地點等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錯送、裝貨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損失,託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3.承運人應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經濟適用的車輛,並能滿足所運貨物重量的要求。

4.託運人有權決定貨物是否保險或保價。貨物保險由託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或委託承運人代辦。選擇保價運輸時,申報的貨物價值不得超過貨物本身的實際價值;保價為全程保價,保價費按不超過貨物保價金額的0.7%收取。一張運單託運的全部貨物只能選擇保價或不保價。

5.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手續的,託運人應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並隨貨同行。託運人委託承運人向收貨人代遞有關文件時,應在運單中註明文件名稱和份數。

  二、包裝

1.託運人應按約定包裝貨物。託運人未按約定包裝貨物,不能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約定由承運人對貨物再加外包裝時,包裝費用由託運人支付。

2.由於託運人的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或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人應負賠償責任。由承運人按約定對貨物再加外包裝的,發生上述問題,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三、運送

1.承運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並在24小時內以合理方式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或按託運人的指示及時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應再次無償運至約定的到貨地點或收貨人。

2.承運人應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保證貨物無短缺,無人為損壞,無人為因素導致的變質。

3.起運前運輸路線發生變化承運人應通知託運人,並按最後確定的路線運輸。承運人未按約定路線運輸而增加的運輸費用自行承擔。

4.承運人有權向託運人、收貨人收取約定的運雜費用。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按約定支付運雜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貨物享有留置權。

5.承運人未遵守約定的運輸條件或其他約定事項,應賠償託運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6.承運人未經託運人同意,擅自將貨物委託其他公司運輸的,應賠償託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7.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四、交貨

1.貨物交接時,一方對貨物的重量和內容有質疑,可提出查驗與復磅,查驗和復磅的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2.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應及時與託運人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人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提存貨物。

3.貨物有包裝的,到達運輸地點後,外包裝完好而內部貨物有貨損、貨差的,由託運人負責。

  五、事故處理

1.貨運事故是指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毀損或滅失。貨運事故發生後,承、託雙方應編制貨運事故記錄。

2.貨物運輸途中,因第三方責任造成貨物毀損或滅失的,承運人應先行向託運人賠償,再由其向第三方追償。貨物已投保的,承運人應不遲延的通知託運人,並採取一切方便協助託運人獲得賠付。若承運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和協助義務,應賠償託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3.承運人能夠證明是由於《合同法》第311條規定的原因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貨運事故處理過程中,收貨人不得扣留車輛,承運人不得扣留貨物。由於扣留車、貨而造成的損失,由扣留方負賠償責任。

  六、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承運人(章): 託運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為保障甲方貨物運輸質量和安全,經甲乙雙方協商,擬定以下條款,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出產的所有化工產品(委託乙方中介車輛運輸給各個客户,甲方承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年內不再委託其他中介機構。甲方以元噸公里的運價(含中介費)委託乙方為其中介車輛。此價格若因國家政策包括路、橋費,油料費的調整,根據行情可作相應的調整。

二、乙方為保證甲方貨物的運輸質量和安全,承諾其中介的車輛全部為車檢部門檢驗合格的車輛,並保證其所有中介車輛的駕駛員,均有車輛管理部門所發的駕駛證。

三、甲方的責任,甲方保證其交付運輸的貨物是合法商品,並有相對應的法律文(證)件,若因沒有合法有效文(證)件被司法及行政部門查扣或處罰,與乙方及其中介的車輛無關。

四、乙方的責任,乙方保證其中介的車輛除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保證甲方的貨物不被其中介承攬運輸的駕駛員私吞、隱匿。如出現此種情況,乙方承擔相對應的責任。

五、乙方按甲方要求,中介到合適噸位的車輛後,甲方應對中介車輛進行檢驗,甲方認可後應與每個車輛簽訂貨物運輸合同。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產生的責任,甲方應根據貨物運輸合同追究車輛車主與駕駛員的責任,與乙方無關。但是有證據證明貨物的丟失是駕駛員行竊所為的,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的賠償責任。

六、乙方應及時的為甲方中介運輸車輛到甲方指定地點裝貨,如因乙方的責任,造成甲方的貨物不能及時運輸產生非必要運輸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向每個運輸車輛支付運費, 乙方在每個 前向甲方提供相應的票(單)據,甲方在前支付當月的運費。乙方向每個車輛支付運費不及時或發生其他糾紛與甲方無關。

八、違約條款:

1、甲方不能及時支付運費,以所欠運費額的____日,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2、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中介到符合甲方要求的車輛所耽誤的時間和給甲方造成的運輸損失,乙方應當予以賠償。

3、貨物的損壞、匿失,按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執行。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解決或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書面補充協議未達成以前,須按本合同執行。

十、甲乙雙方的爭議如不能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在原告住所地向人民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中介合同範X精選

運輸合同 篇4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服務內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其提供航空、公路、國內快遞等運輸服務。

第二條:服務確認方式

1、乙方通過電話或傳真接受甲方委託,提供上門收貨、提供運單、檢查等服務。

2、達成委託後甲方應及時將運輸所需全部手續移交給乙方(所運貨物需辦理審批、檢驗手續的)。

3、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後應及時辦理相關貨物手續,按雙方協商同意的承運方式及服務收費標準開具工作單,依協商的承運方式、期限規定將物品運至目的地。

第三條:運送過程中的安全要求注意事項

1、甲方所託運的貨物應有合理的、符合安全運輸的包裝,應參加保險,保險費‰由甲方支付,乙方可代其辦理;乙方應保證在上述服務過程中貨物的安全,如造成貨物丟失、短少、損壞等現象的,按貨物的投險申明價值賠償,不超過貨物的投險價值.甲方未參加保險的貨物若遺失、損壞,乙方按有關規定向甲方賠償,國內貨物賠償額為當票貨物運費的3倍(文件按1公斤計)。

2、從承運貨物時,至收貨人簽收時止,乙方對貨物的遺失、短少、變質、損壞承擔全部責任。但有下列情況之一除外:(1)、不可抗力;(2)、貨物的自然屬性合理損耗或性質變化;(3)客户自行包裝,因內在缺陷,造成貨物受損;(4)客户自行包裝,外包裝完好而內裝貨物毀損、短少或遺失;(5)甲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6)經瞭解查證非乙方責任造成的損失;

3、收貨簽收後,該貨物產生的遺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一切風險隨之轉移到收貨人處,乙方不負責任。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查尋貨物運輸過程中的信息反饋。

2、甲方有義務按合同約定時間與乙方進行結帳,出現違約時承擔其相關責任。

第六條:爭議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達成的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運輸合同 篇5

甲方:盤縣斷江金源選煤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承運企業: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提供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

承運的主要貨物為洗精煤。 起止地點:盤縣斷江金源選煤有限責任公司至甲方指定的交貨地點。

二、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保證公平合理對承運車輛進行承運安排。

2、因甲方交待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3、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票據後及時結算運費給乙方。

4、甲方保證提前一天通知乙方需要車輛數量。

三、乙方責任:

1、凡承運甲方貨物運輸的車輛及司機必須具備有相關合法的手續(本車能開運輸發票)及合法的有效證照。

2、承運車輛將可開本車運輸發票的有效證件交由甲方存檔備查。

3、乙方必須執行甲方 運輸管理規定並按規定進行獎罰。

4、乙方須按甲方指令將貨物安全準時運達指定地點,聽從卸貨點人員指揮,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由乙方自行負責。

5、乙方向甲方交運輸貨物風險保證金:10000.00元(在兩個月內交齊)。解除合同時退還乙方。

6、乙方得到甲方通知次日所需車輛數量需保證承運車輛數量。

7、乙方保證及時(四日內)將相關票據完整、整潔的返回甲方,超出一天按每車100元/天處以乙方罰款。

四、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每7天結算一次由乙方在甲方辦理完畢結算並開據運輸發票後,並支付清楚巳結算運費,如乙方未開具運輸增值税發票,甲方有權不付運費,直到乙方補齊應繳票據為止。

五、運費價格:由甲方依據市場實際情況定價。

1、金源選煤有限責任公司至水鋼暫定140元/噸(含税及卸車費)此價執行時間從20xx年8月08日起執行,如有變動另行通知。

2、其它運輸到達地點根據甲方要求待定。

六、未盡事宜,雙方以補充協議定。本協議一式兩份,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斷江金源選煤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

簽定時間:20xx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6

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對運輸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證安全,這是從事海上客運的企業所必須滿足的。但是,海上客運的安全狀況卻不容樂觀。因為海上旅客運輸的運輸環境複雜,自然條件、船舶的技術狀況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為影響海上客運安全的不良因素,從而使得選擇海上客運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權益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為了更好地維護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運輸中建立承運人強制保險制度是最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國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保險對象、保險責任和保險險種。保險合同的簽訂不管投保人和保險人是否願意,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的保險。保險人有接受投保的義務,投保人有投保的義務,強制保險只能基於法律的規定而開辦。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和自動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是強制保險的兩種形式。

(一)自動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論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續、或交納保險費或者履行續保手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依法當然發生。我國現行的鐵路、輪船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均屬此類保險。這種類型的強制保險現在適用的範圍愈來愈小,不具有普遍意義或者代表性。

(二)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

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投保而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之後發生。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險的效力並不當然發生,但法律對投保人不投保的行為將給予相應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於迫使符合強制保險條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強制保險。

目前,在海上旅客運輸中,因為以自願為基礎的保險制度難以最大限度地實現保護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標,承運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不就其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那麼對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運輸領域,國家為貫徹保險的基本目標,應推行對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護措施,以強制性為本質特徵,要求承運人必須就其營運中對旅客所造成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適度推行強制保險,具有廣泛和重要的適用的價值,有利於保險的基本政策目標的實現,也符合強化保護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的性質

依據《雅典公約》和國內法律的規定,一旦發生海上客運事故,承運人將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的性質是責任保險。《保險法》中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的意義在於:第一,具有分散責任的功效,將集中在一個船東或一個航運企業的責任,分散於社會大眾,做到損害賠償社會化。第二,實現民事責任的基本目標——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責任的首要功能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海上旅客運輸強制承運人投保責任險,可以使旅客獲得及時的賠償,特別是在承運人清盤或破產不能對旅客承擔賠償責任時。第三,應付索賠的便利。在責任保險中,旅客可以直接訴訟,這使得旅客對保險人有直接請求賠償的權利,減少了索賠的煩瑣。④

長期以來,在責任保險領域中,僅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一般認為,責任保險的標的僅限於非故意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合同義務的不履行而導致的賠償責任

不得作為責任保險標的。美國作為責任保險最發達的國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絕大多數將合同責任排除於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但我們認為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責任險的標的)損害賠償責任,既包含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又包含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的形式應包括賠償損失、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定金責任以及違約補救等內容。 在現行的海商法中,雖然《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69clc)及《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簡稱hns公約)及建立了承運人強制保險的制度,但其強制保險的標的只是船東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有毒有害物質的損害賠償責任和油污損害賠償責任而言,因為公約規定損害為“運油船舶之外”的損害,所以,承運人的責任通常僅是由單一的侵權責任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與傳統理論上的責任保險的標的不相牴觸。

承運人如依公約規定(如《69clc》的規定),強制投保了船東責任險,就可將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因而分散了承運人的責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與承運人之間簽訂有旅客運輸合同,一旦發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那麼承運人即違反了與旅客所訂立的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所規定的“保證旅客運送安全的義務”,而構成違約;同時,承運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權,還構成了侵害人身權的侵權。這樣,承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就構成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三、我國對海上旅客運輸進行強制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國雖沒有加入20xx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雅典公約議定書》, 但在借鑑海上旅客運輸強制保險制度意見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鑑時間上存在分歧。如, 一種觀點認為, 我國的海上運輸制度現在沒必要進行修改, 而且該公約目前尚未生效, 許多國家均對之採取觀望態度, 在此種形勢下提出與新公約接軌, 未免過於草率。待公約在我國生效之後, 再為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而修正海商法亦為時不晚。我們認為, 應該借鑑公約的合理內容, 依據我國的國情, 同時適當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國的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我國有關海上旅客運輸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運輸合同”,基本參照了《1974 年雅典公約》,僅規定有承運人對事故承擔責任的賠償原則和責任限額,沒有涉及強制責任保險和直接訴訟制度。除了責任限額的規定外,第五章的規定適用於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中國港口間的旅客運輸合同——承運人承擔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國際海上旅客運輸中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是指案件的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賠償案件”,並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的賠償責任限額為80萬元人民幣。顯然,這與我國《海商法》第五章的規定是矛盾的,因為根據《規定》關於“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的定義,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無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約合47萬人民幣,與80萬人民幣的差距不可忽略。當發生此類人身傷亡案件時,如何適用法律並沒有統一的標準。

近些年來,作為海商保險立法的重要問題之一的責任保險,呈現強化並強制化的立法趨勢。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越來越傾向於海上旅客運輸傷亡的索賠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東索賠,也可以向責任保險人索賠。日本政府已經立法給予國內海上旅客這種權利,及日本國內海上旅客可以選擇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責任人索賠。而且,《華沙公約》有關航空旅客運輸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這些修改給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權利,目前在海上保險中建立第三方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問題已逐漸提上日程,該制度的核心是通過強制保險使海上事故受到損害的第三方可以選擇向事故船舶的船東或者責任保險人索賠。

四、我國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的制度建構

航運業本身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們對海上旅客運輸進行強制保險時要注意到航運業、海上保險

業和旅客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考慮到航運業的國際化需求,又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為了更好地推進海上旅客運輸強制保險,應該解決以下問題。

(一)保險條件和形式

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我國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約》所規定的責任限額(將在下文詳細論述),制定合理的國內立法成為建立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選擇。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草案》),擬針對從事沿海旅客運輸和沿海液貨危險品運輸的船舶引入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根據《管理規則草案》第6條的規定,沒有進行強制責任保險或取得財務保證的船舶將沒有資格從事沿海旅客運輸。然而此草案針對的僅是沿海旅客和液貨危險品運輸,對於國際線路運輸並無效力。

應選擇在我國《海商法》中補充強制保險制度的內容, 要求相應的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的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人身傷亡必須進行責任保險或取得相應的財務保證。 可以採納《雅典公約》議定書的相應規定, 對於已有效實施保險或取得財務證明的承運人, 由我國港務監督機關簽發或核發《雅典公約》第四條擬規定的“證書”。對國有船舶, 如果沒有進行保險或取得財務擔保, 則應備有一份我國港務監督機關簽發的證書, 聲明該船為國有, 並在相關條款規定的限度內承擔責任。

(二)投保主體

因為發生的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可能會是鉅額的,風險極大的,影響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觀點認為應當對保險人的資格加以限定,明確投保的主體。可以仿效《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做法,立法要求承運人投保強制責任險,具體的保險人則由那些具有實力的保險人或保賠協會擔任。

在海上航運實踐中,經營者與船舶的所有者兩者的身份一般是分開的,船舶所有人將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給承租人來經營,光船承租人可以將光租的船舶再進行轉租,承租人與乘客形成運輸合同,在運輸合同中成為承運人。承運人在整個過程中不是一個穩定的連接。如果將強制保險的投保人規定為承運人,就無法達到強制的效果。在與油污有關的國際公約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規定為強制保險的投保人。相對於承租人來説,所有人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且一般情況下都具有更強的財務實力,當船舶所有人違反規定,沒有投保強制險時,法律或行政法規可更好地採取懲罰的措施。

(三)合理限額問題

合理的限額,關係到保險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間利益平衡問題。我們採納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足點應以我國的理論與實踐發展為基礎,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於我國海事法制目標的實現,以及能否確保我國海事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自洽性為前提,不能僅僅以同國際接軌為目標,應該堅持本土化原則。責任限額制定,要從對受害方的救濟程度、航運企業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出發。

依據《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的規定,財務保證的數額或保險金額應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額確定。秉承這一理論,在確定海上旅客運輸中承運人的強制責任保險的財務擔保的數額或保險金額時,也應按照海上旅客運輸中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辦理,即46,666個計算單位乘以該船舶的證書所註明的載客定額11。承運人投保的金額能否超過這一數額,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應該制定合理的限額。責任限額是保障保險人得利益的工具。許多國家都規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喪失了責任限額,保險人還可以繼續享受限額,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額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結合我國旅客運輸實際,對承運人應當施加更為嚴格的責任,對於因航運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導致的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其他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情況,則改變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而提高承運人對航運安全的注意,保證旅客運輸的安全性,並給予受害人更為妥善、積極的保護。

運輸合同 篇7

立合同人: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水泥分廠(以下簡稱甲方)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充分發揮散裝水泥運輸車輛作用,確保分廠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經甲乙雙方協商,特訂立散裝水泥運輸車輛租賃合同如下:

一、甲方現有__________型散裝水泥運輸車由乙方負責租賃經營,乙方一次性予交甲方車輛押金__________元;車輛租賃金___________元。

二、乙方在確保甲方所需粉煤灰購進、散裝水泥銷售及臨時性工作任務的前提下自主經營,車輛一切費用由乙方自理。

三、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和各項操作規程,確保行車安全無事故,如發生交通事故,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使用甲方户頭辦理車輛有關手續,乙方不得借用甲方名義辦理與本合同無關的事項,否則,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負。

五、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精心愛護、保養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租賃期滿合同終結時,乙方必須確保甲方車輛完好無損,否則甲方有權扣除乙方押金並追究相關經濟責任。

六、租賃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合同執行期間,甲乙雙方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執行。

甲方: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水泥分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合同 篇8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小區環境管理工作,規範生活垃圾的清X,給居民營造一個潔淨、舒適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X甲方物業管____區域內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X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X地點:甲方委託乙方清X生活垃圾的地址為:。

2、清X頻次:乙方必須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X兩次。

3、清X時間:每天

第一次在上午8:00前完成,

第二次在下午15:00—16:00完成。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清X費為元月(大寫:幣元整月)。

2、結算方式:每月____日,乙方出具正規税務發票或税務收據給甲方,甲方以轉帳(或現金)方式向乙方結算。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X。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X質量。有權對乙方現場清X過程中出現的“滿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X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容器內,並保證送給暢通。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X次數(增加費用另計)。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託的生活垃圾清X工作,應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3、乙方每次清X後不得有“滿桶和漏桶”現象,清X完畢後需將垃圾容器歸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沒有按時清X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X到位。

4、乙方清X出現“落渣、漏渣”現象時,須及時將現場處理乾淨。

5、乙方在清X過程中有損壞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6、乙方如遇垃圾場變阻等特殊原因,應及時通知甲方主管人員,告知延遲清X,但最多不得延遲一天。

7、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督促甲方現場的生活垃圾清X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8、乙方在垃圾清X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員在垃圾清X工作時,發生傷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X工作,或日常垃圾清X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並相應扣除乙方垃圾清X費。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方可終止協議。

2、乙方每天清X生活垃圾沒有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扣除當天的生活垃圾清X費用(特殊情況除外,但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七、協議的續簽與變更:

本協議到期日前一個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續簽本協議。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協議有效期順延直至簽訂新協議。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內未與甲方續簽本協議,視為本協議終止。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九、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

負責人簽字:

聯繫電話: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

乙方:負責人簽字:聯繫電話: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