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實習日記30

20**年3月28日 星期一

律所實習日記30

上午張律師跟會計組溝通資產調查情況,會計組工作人員也表示本次補充調查的難度比第一次調查還要大,很多實質性的資料和高層機密對方都不願提供,這也是盡職調查中最難的部分。如果搞不清楚目標公司的真是財產狀況,將來的併購可能會造成項目公司重大的財產損失。我認為目標公司不遠提供最真實最核心的資料的原因有兩點:一是為了在併購中獲得好的價格;而是考慮到自身是老國企,資產權屬不清、權責不明、資產流失等會涉及到違規甚至違法犯罪。下午我們一直在對調查情況做整理,拾遺補缺,看看還有那些地反沒有搞清楚,那些地方是不可能搞清楚。

20**年3月29日 星期二

本次盡職調查又要接近尾聲了,上午項目公司的負責人員和目標公司的高管就補充調查情況展開會晤,就目標公司不遠提供資料無法確定的部分要求目標公司作出書面説明和承諾,下午我和師姐就需要承諾的部分把承諾書書寫打印好找相關部門簽字蓋章,直到最後還有一份書面説明對方沒蓋章,原因是該工作人員請假,給我們的答覆是可以在我們返程後郵寄給我們。晚上,目標公司請我們吃飯,正宗的河南菜吃的我們非常滿足,我對於這種有工作機會又有吃喝的狀態很滿意,我非常感激所裏給我提供這樣的機會。

20**年3月30日 星期三

早晨起來收拾東西,午飯後我們就做大巴到達鄭州乘飛機返回長沙,結束本次愉快的行程。本次盡職調查我總結:目標公司提供的書面文件不能反映資產真是狀況,與工作人員的溝通技巧非常重要。

20**年4月1日 星期五

今天蔣老師讓我處理一份《房屋訂購協議》,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後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並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於“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20**年4月6日 星期三

事實勝於雄辯,律師實務不同於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並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為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為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蒐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並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持。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係。主要工作在於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係,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繫,孤立的審查證據。

20**年4月8日 星期五

所裏的潘老師也是一位老律師,曾經給我上過《合同法》的課程,他現在在處理一個交通侵權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赤壁到長沙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後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於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持。由於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於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20**年4月11日 星期一

今天在所裏沒事幹,自己就一個人亂想。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為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並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着訴訟風險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而且還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間可以靈活切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發生,減少解決問題的成本。比如,當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果政府的公證性受到外來因素不正當干涉,可以從行政手段跳躍到訴訟手段,將爭議問題的管轄權由政府轉移到法院。同時為了防止不利於己的終局性行政結果,也可以在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之間靈活切換適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確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

20**年4月14日 星期四

今天跟隨着肖律師去天心區法院立案。首先在立案大廳裏立案窗口-交我們提交的材料(包括證據),裏面的工作人員就審查,審查完後就給了我們一張繳款通知單,叫我們填完後去銀行交錢,完事後,就給了我們正式發票和案號,有了這些,肖律師就讓我們回去,説過一個星期再去法院六樓問下分案情況,看看具體落實到那個法官手上,接着就和法官的書記員聯繫,送達訴狀和開庭時間,這一系列的工作都是以備後續溝通。一通下來接近中午,回所裏吃飯,整理相關案卷。

20**年4月18日 星期一

今天肖律師帶我們去了嶽麓區法院的執行庭。見到執行法官,在肖律師的介紹下,我們算是認識了這帶有傳説性的人物,不過倒真的沒什麼感覺,也是一普通人,和我們律師還有個通性,懂法律的普通人。在回來的路上,肖律師跟我們説,案子到了執行這一塊,是非常棘手的,除了電話催收可能完成執行外,讓法官出面效果來得會更直接。一般按照國人的秉性,對於法官都是敬畏的,讓法官和當事人聯繫,會大大加快我們的執行力度,執行會相對輕鬆些,當然,也並不是每個都能取得委有好效果,對於一些拖賴者還好,對於確實困難者就行不通了,不過這一條途徑,我們不能忘記。對於一個律師必須學會思考,能想到各種解決問題的路徑才是真正從一個實習生走向成熟律師的標誌,這是我記得最清楚最牢的一句心語。

20**年4月20日 星期三

今天在所裏沒事做,就與潘老師聊天,他告訴我在日常生活中多做一些邏輯練習,鍛鍊培養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和靈活應變能力。對於一名好的司法工作者來説這些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要常寫一些駁論式的文章,以便鍛鍊自己的寫作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這也是綜合培養,提高自身能力的關鍵之所在在。

20**年4月26 星期二

今天肖律師接了一個案子,長沙的王女士與在廣州工作的美國人JAN結婚,婚後開始感情還好,不久就出現問題,兩年後,JAN回了美國,未辦理離婚手續就又在美國結婚了,也不再到中國,但JAN仍在中國的公司每月領取8000元的工資。王女士此時的生活也很艱難,要求離婚並分割財產,要求每月從JAN 的工資中分4000元。肖律師告訴她律師是沒有問題的,但要求每月從JAN的工資中分的4000元恐怕會得不到法官的支持。肖律師説這個案子比較特殊,有涉外因素,並要我多參與該案的辦理。

20**年4月28日 星期四

今天,蔣老師的顧問單位要求我們起草一份競業禁止協議,因為其某位高級管理人員將於近期辭職。我和師姐以前都沒寫過這樣的東西,進過討論和資料查詢我們總結了以下幾點:一、競業禁止協議中的補償款可否直接約定?禁業禁止補償費的標準的設定方式採用自願協商的原則: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可按法規規章規定。二、補償款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如何給付補償費用?對於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職時給付,也可以離職時給付。三、約定的競業禁止補償款明顯過低,是否有約束力?如果用人單位支付的數額太低,可能會因協議顯失公正而被撤銷,這樣對用人單位也是極為不利的。四、約定的補償費單位沒有給,離職員工是否還應該遵守競業禁止協議?如果單位沒有按照約定或相關規定給予補償費,離職員工即使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也不受協議條款的約束。

20**年5月3日 星期二

在房產交易市場越來越活躍的今天,人們購買二手房普遍需要藉助房產中介的信息來找到適合自己的買家或適合自己居住的房源,因此,買賣雙方也就避免不了與房產中介打交道,賣家與房產中介之間、買家與房產中介之間的委託關係自然形成,並藉此實現房產過户的最終目的。而實踐當中,因房產中介提供居間服務引發的各類居間合同糾紛也屢屢發生,今天就有一為女士找到律所諮詢房產中介的責任問題。房屋中介在為買賣雙方提供居間服務時,前期往往與買方、賣方三方共同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及《佣金確認書》,以此確定與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而這種協議的簽訂,往往是對買方、賣方規定的義務較多,權利較少,而房產中介對自己的權利約定過多,義務過少或沒有,甚至作出一些不受法律保護的霸王條款。儘管居間合同中沒有約定或很少約定中介的義務,但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房產中介仍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年5月6日 星期五

今天上午到所裏沒事就整理近一段時間所裏辦理案件的卷宗,下午在所裏的律師很少,大都在外面跑案子,我和內勤人員聊了一會後也早點下班了,總之今天還蠻無聊的。

20**年5月8日 星期一

今天蔣老師讓研究了以下離婚涉及的房產分割問題,我總結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婚後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一般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對半分割。但要注意例外情況,比如是一方父母完全出資購房,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的名下,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屬於自己子女一方,不是夫妻共同財產。2、婚後購買房屋,產權中有登記子女的名字,如何分割?產權中登記有子女名字的,視為夫妻二人對子女的贈與,離婚時只能分割屬於夫妻二人名下的產權份額。如果子女已經成年的,在離婚訴訟中無法一併處理,需另案起訴或者自行協商。3、婚前購買的期房,婚後才取得產證,且登記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雖然產權系婚後取得,但簽訂購房合同、支付房款的關鍵行為發生在婚前,且登記在一方名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例外情況是,如果婚後有共同還貸行為,此處還貸並不需要另一方以自己的收入償還貸款,只要有一方用婚後收入還貸的,都視為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對於還貸所支出的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沒有產權的另一方都可以要回一半。4、婚前共同購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作為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即平均分割,但也會適當考慮出資情況等對房屋所做的貢獻。5、婚前所有的使用權房,婚後買下產權,如何分割?產權取得時間在婚後,因此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實際分割時會考慮房屋產權的來源、貢獻情況,原使用權人會適當多分,比例在50-70%。6、婚前一方出資購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如果有證據證明出資的一方購房是出於對房產共有的目的,此種情況下房屋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一般視為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行為,結婚的條件已經成就,贈與已經完成,房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20**年5月11日 星期三

今天坐張律師的車一起去法院開庭,他問我會不會開車,他累了,想讓我開會,我很不好意思的告訴他我沒有駕照也不會開車。他説做律師助理最起碼的要求就是要會開車,有時間去學個駕駛。我告訴他過段時間就學,我一直想學駕駛,但心裏想的是我一直沒錢學,整個駕駛學下來加拿到證至少要花4000多塊錢,想想在律所每月拿點微薄的收入只夠吃飯,還哪裏來的節約做別的。實習律師的生活是真的苦,想想都心酸。

20**年5月17日 星期二

今天又在跟其他實習律師討論我們的生存問題,新律師往往沒有經驗、沒有案源從而也沒有經濟來源,這是最基本的經濟基礎問題。對於剛畢業且家庭經濟壓力大的學生或者轉行者來説是個難題,這個難題與第一個問題是不同的,因為確實有這樣一類人,他們想走入該行業,他們不是為了律師的高收入而是為了自己的理想,但是連基本的生存都難以維持的話,再崇高的理想也只能暫時擱置。我周圍很多同學和朋友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不能做律師,我能理解他們。當然新律師瞭解這些難處後可以走曲線理想的戰略,比如説先找公司做法務或其他法律相關工作,但是不能放下法律也不能放棄對律師的信念,積累一定的經濟基礎和法務經驗後再投身專業律師的行列,這也是個不錯的選擇。

20**年5月19日 星期四

今天周師姐的一個朋友到所裏要求協助他辦理車險理賠,師姐比較忙讓我幫他查下需要哪些資料,經過上網搜索和打保險公司電話詢問之後幫他解決。辦理車險理賠應當提供下列材料:1、 行駛證複印件、駕駛證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體檢合格回執報告(準駕車型在B以上時需要提供)。2、 保險單、保險發票。3、 索賠申請書、定損單、汽車修理清單、汽車修理發票。4、如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還需提供對方的行駛證複印件、駕駛證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對方車輛的定損單、修理清單、修理發票。 5、 如發生人傷事故,還需提病例卡、醫藥費發票等等。

20**年5月22日 星期一

今天到所裏時其他都是都不在,可能都是在外面忙案子,無聊之下就找本書看看。下午蔣老師到所裏,讓我送個材料給他的顧問單位去,拿到材料後發現時律師函,送到顧問的時候也四點多了,索性直接回家了,今天又比較閒,感覺收穫不大,我希望我能早點結束這樣的日子,所裏快點來多一點案子,我也能忙乎起來。

20**年5月27日 星期五

今天我接到家裏的電話,母親告訴我堂妹要離婚,但男方要求返還婚前給付的彩禮,堂妹不同意返還,遂男方不同意離婚,堂妹堅持要離婚説要告上法庭。我便打了個電話給堂妹詢問情況,並告訴他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堂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和酒席並與男方共同生活半年,這彩禮鐵定是不會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