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治安責任的保證書

為了加強城鎮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案件及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保障租賃房屋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24號令發佈實施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房屋出租人必須履行以下治安責任:

出租屋治安責任的保證書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鎮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或村居、企業單位申報暫住户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户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鎮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報告派出所;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到鎮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辦註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在管理過程中發現房屋出租人不履行以上七條治安責任,則按公安部《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出租人: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