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經人介紹相識,後於 年 月 日訂婚,訂婚後,經過半年的相處,雙方認為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就訂婚時、訂婚後甲方向乙方給付的`一系列財物的退還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財物
1、戒指一枚(價值人民幣元整)。
2、甲方在訂婚時向乙方之弟給付人民幣
3、訂婚宴甲方共計花費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給付乙方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退還的財物
1、乙方向甲方退還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還人民幣
三、從乙方向甲方退還完畢上述財物之日起,甲乙雙方不得再就彩禮問題向對方主張權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對方的生活。
四、如因本協議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
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時間: 時間:
收 條
今收到 (身份證號碼: )退還的人民幣 元整以及訂婚戒指一枚(以上財物為訂婚彩禮)。
簽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