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合作協議

合夥人都是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每一份合作協議書,以下是詳細的個體合作協議範本,歡迎瀏覽。

個體工商合作協議

訂立協議各合夥人: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其他合夥人按以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夥名稱:元享服裝設備製造廠(本廠)。

第二條主要經營地:中山小欖鎮績東二怡豐四村。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服裝設備研發、生產、銷售。

第四條合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合夥人(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公有資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利分配和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以本廠年度總盈利的5%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和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償還時,以投資額度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入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同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二)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肖建華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

4、支付合法債務;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曾樑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對合夥事業安全生產進行管理;

3、對合夥事業流動資金進行管理;

4、支付合法債務。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邊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配合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有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曾樑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處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原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法。

凡因本協議或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           (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個體工商合作協議 [篇2]

個體合作經營協議

甲方,張廷法、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現住址:蒼溪縣陵江鎮龍潭村二組

乙方,何永傑、男,1968年1月7日出生,現住址:蒼溪縣陵江鎮紅軍上段

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五金建材,總投資為60萬元,甲方出資30萬元,乙出資30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50%。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張廷法負責辦理工商登記,本次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由張廷法、何永傑負責,。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2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合夥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現合夥人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2012年4月1日 2012年4月1日

個人合夥經營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經營範圍

1、合夥的個體工商户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夥個體工商户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夥個體工商户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夥人認繳出資金額及合夥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佔出資總額比例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整。佔出資總額比例__________。

2、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三、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本合夥企業税後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夥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餘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如本店虧損亦按投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2、所有合夥人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夥資金他用或還自身債務,否則,因其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合夥人所投資的款項必須按時投入,不能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

四、合夥人的權力合義務:

1、合夥人都有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每個人都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2、合夥人都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本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累積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3、合夥人應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決定、做出對企業不利的事。

4、禁止合夥人本人(合夥人可以委託一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合夥人的'家人)參事、議事。

5、合夥人如發生糾紛,應以寬宏、忍讓、包容的思想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於法院。

6、本協議不全的其他補充協議,有同等法律效益。

五、合夥人權益的轉讓

自本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合夥期滿,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的權益份額(即按照出資比例計算的權益)不得轉讓。經全體合

夥人同意轉讓的,應先向其他合夥人協商轉讓,其他合夥人明確棄權的,可向合夥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轉讓。

六、入夥與退夥、解散與清算、

1、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3、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合夥協議約定

的解散事由出現,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夥企業解散。

4、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並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清算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二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七、違約責任

合夥人在沒有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違反本協議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協議一式兩份,各合夥人各執一份, 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

合夥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體工商合作協議 [篇3]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 乙出資×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 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 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