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監督協管服務制度建設

衞生監督協管案件交接制度

衞生監督協管服務制度建設

一、衞生監督協管案件交接即衞生監督協管員在責任區域內落實案件處理,全程跟蹤,協助辦案。

二、衞生監督協管員在日常檢查或受理的投訴舉報線索經調查核實後,對確實存在較重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向縣衞生監督局報告,協助衞生監督員做好案轉交和處理工作。

三、案件轉交前要製作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相關證據資料,轉交案件時要填寫《案件轉交單》,轉交單上要註明違法單位、地址、負責人、電話、經營項目及主要違法事實,並填寫協管員和公共衞生科負責人處理意見。

四、相關證據材料和轉交單一起交縣衞生監督所相關科,縣衞生監督所相關經辦人要簽字受理。

五、縣衞生監督所在查處該案件時衞生監督協管員要協助衞生監督員查處。

六、縣衞生監督所查處完畢後,將查處結果告知衞生監督協管室,衞生監督協管員應將查處結果登記、歸檔。

衞生監督檔案管理制度

衞生監督協管檔案管理是指對衞生監督協管本底資料、監督檢查情況、羣眾投訴舉報記錄、工作記錄和相關文件等信息進行收集、整理、保管。

一、衞生監督協管檔案資料應按上級文件、計劃總結、會議記錄、投訴舉報、轉交案件、宣傳培訓、年度報表、被監督單位本底資料、行政相對人監督檔案等項目進行分類,並裝訂成冊。

二、檔案分類及內容:

1、上級文件:上級衞生行政部門和衞生監督機構下發的文件。

2、計劃總結:衞生監督協管室年度工作計劃、總結、情況彙報、檢查安排、其他專項工作小結及圖片資料等。

3、會議記錄:衞生監督協管室召開或參加各類工作會議應留有記錄。

4、投訴舉報:羣眾投訴舉報的受理和查處結果記錄。

5、轉交案件:衞生監督協管員向縣衞生監督所轉交案件的交接文字性材料以及處理結果。

6、宣傳培訓:衞生監督協管開展衞生法律法規宣傳活動的計劃、總結、宣傳資料、工作記錄及圖片影像資料;衞生監督協管參加縣衞生監督所組織的培訓活動課件、學習筆記;衞生監督協管對衞生監督信息員開展培訓活動的培訓計劃、通知、課件、簽到冊、試卷及圖片資料。

7、年度報表:每年報送衞生監督協管工作信息彙總表的存檔。

8、被監督單位本底資料:衞生監督協管轄區單位名冊。

9、行政相對人監督檔案:按照職業衞生、公共場所衞生、餐飲單位、供水單位和醫療機構進行劃分,並做到一户一檔。每户行政相對人監督檔案中應包含:被監管單位的名稱、地址、負責人、衞生知識培訓、從業人員健康證持有情況和衞生監督協管現場檢查記錄、衞生監督意見書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衞生監督協管學習培訓制度

一、衞生監督協管人員要接受縣衞生監督所的業務培訓,培訓由縣衞生局統一組織,縣衞生監督所具體實施。對已配備的衞生監督協管員實行崗前集中培訓和年度在職培訓,內容涉及衞生法律法規、衞生標準規範和廉政教育。崗前集中培訓的教學時間不得少於20個學時,年度在職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個學時。

二、衞生監督協管員負責督促社區衞生服務站和村衞生室衞生監督信息員開展衞生監督工作,並定期對其開展業務培訓工作。衞生監督信息員培訓由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衞生院組織,衞生監督協管室具體實施,每個衞生監督信息員年度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個學時。

衞生監督協管投訴接待制度

羣眾投訴舉報主包括電話投訴、信函舉報、網絡投訴及羣眾來訪等形式,是衞生監督協管信息的重要來源之一。衞生監督協管室要指定專人負責受投訴舉報的受理、登記、調查和回覆工作。

一、 羣眾投訴舉報受理登記

1、衞生監督協管室要對外公佈投訴舉報受理電話、信箱或網址,並準確地記錄投訴舉報信息。

2、對羣眾投訴舉報信息進行詳細記錄並造冊登記。

3、來信、來電或來訪人員諮詢衞生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時,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3、要保護投訴舉報人相關私人信息,未徵得投訴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姓名、聯繫方式及家庭住址。

二、羣眾投訴舉報處理

1、衞生監督協管受理的投訴舉報線索在調查核實後,對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向縣衞生監督局報告,協助衞生監督員做好處理工作,查處結果要記錄留存並答覆投訴人,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迴音。

2、羣眾投訴舉報違法事實較輕的,衞生監督協管員要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予以答覆。

3、違法事實較重的要在1個工作日內上報縣衞生監督所,並協助衞生監督員查處。縣衞生監督所查處完畢後,將查處結果告知衞生監督協管室,衞生監督協管員應將查處結果登記、歸檔,並告知投訴人。

4、每年年底要對羣眾舉報投訴所涉及的領域、問題和處理經驗進行全面歸納總結,為今後衞生監督協管工作重點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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