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的相關知識

隨着勞動者法律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職業病。但有很多正受職業病威脅的勞動者不知道如何預防;甚至有很多已經深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仍不清楚何為職業病,患有職業病後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簡單的介紹下職業病的相關法律知識。

職業病的相關知識

一、職業病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是由於職業活動而產生的疾病,但並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職業病。根據職業病的定義,要構成《職業病防治法》中所規定的職業病,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職業病目錄

職業病構成要件的第四項“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衞生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職業病目錄》。這一目錄規定的職業病有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共10類115種疾病。(具體分類下篇博文介紹)但要注意,職業病必須是列在《職業病目錄》中,有明確的職業相關關係,按照職業病診斷標準,由法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明確診斷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職業病,得了《職業病目錄》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職業病。

三、職業健康檢查

1、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3、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4、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5、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6、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7、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週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週期。需複查時可根據複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8、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四.職業病診斷

1、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2、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一)職業史、既往史;(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五、職業病病人待遇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病人享有以下待遇: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和醫療衞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4、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5、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6、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7、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8、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9、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10、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11、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六、相關法律救濟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請求,要求督促單位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繳。

2、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前未告知勞動者將從事的工作可能具有的危險,或者在變更勞動合同時沒有告知勞動者新工作可能增加的罹患職業病的可能的,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主張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單位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請求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者居住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合同無效。

3、未經體檢即安排勞動者上崗從事可能罹患職業病的工作,或者終止、解除與從事可能罹患職業病的工作的勞動者的合同沒有按法律規定對勞動者進行體檢的,請求衞生行政部門督促單位為勞動者進行體檢。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4、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建立個人健康監護檔案的,請求衞生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建立健康監護檔案。警告並限期改正。

5、用人單位不安排疑似職業病勞動者檢查的,請求衞生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安排檢查.,警告並限期改正。

職業病的相關知識 [篇2]

電腦工作者在工作中往往忽視了電腦職業病,這種“反覆緊張性損傷症”以眼、手、腕功能性損傷為主要表現。

一是眼睛感到疲勞不適。主要原因是電腦工作人員因長時間精力集中於屏幕,而電腦屏幕亮度長時間不變、字跡密集、室內光線不合適等因素,很容易引起視覺疲勞。再加上工作過程中不注意調節視力,從而造成眼睛疲勞以及視力下降。

二是手、腕、臂功能性損傷。由於電腦操作人員長時間從事數據輸入、鍵盤打印,反覆單一的動作由於幅度變化小,需要相當大的靜態支持力,這就使部分神經肌肉組織呈緊張狀態。如腕部緊張持續時間長久,會引起手、腕、臂甚至肩部的肌腱發炎、疼痛,有時可累及腱鞘和肌肉組織。

三是室內環境污染危害着電腦工作人員健康。

為了預防電腦職業病的發生,電腦工作者應注意做好以下幾點防護措施:

1、電腦機房內照明應充足柔和,不要讓光線直接照到人的眼睛上。

2、應養成正確的坐姿,用鍵盤打字時,鍵盤的中行應與肘部平行,雙腳平置於地面,腰部保持正直靠在椅背上,坐椅最好能調節。熒光屏的上沿應不超過坐位時雙眼的水平,操作面要調整合適。

3、要加強室內通風透氣,改善室內空氣質量。

4、電腦操作人員還應每隔數十分鐘活動一下身體各部位,尤其是肩周,以放鬆緊張的視力和肌肉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