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發現有職業病怎麼辦


離職後發現患有職業病能否要求病假工資 □案情介紹 程某於2007年8月1日進入上海一傢俱有限公司,從事木工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至2013年7月31日止。合同約定程某月基本工資為3500元,另有加班費。由於該崗位工作會接觸到甲苯、噪聲、粉塵等職業病環境,公司在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時進行了告知義務。公司每年都會組織該崗位的員工進行職業病體檢,程某的體檢結論均為合格。 2012年12月8日,公司以程某存在嚴重違紀為由解除了與程某的勞動關係。程某被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認為自己根本不存在嚴重違紀情形,於是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法院支持了程某的訴請,判決生效後,公司履行了生效判決內容。

員工離職後發現有職業病怎麼辦

向程某支付了賠償金之後,2012年12月12日,公司安排其進行離崗職業病檢查,體檢結果為接觸噪聲———觀察對象,處理意見為:加強保護,定期參加職業病健康體檢;若耳鳴症狀明顯,建議調離噪聲工作崗位。2014年1月20日,程某再次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2012年12月9日至2013年7月27日期間的工資49600元。

□裁判結果 仲裁委和法院經過審理,均認為程某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並獲支持,其主張2012年12月9日至2013年7月27日期間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本案涉及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及勞動合同解除後權利主張的選擇等相關問題,具有一定典型性。

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崗位,用人單位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及安排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本案中,公司在與程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符合法律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本案中,公司每年安排包括程某在內的該崗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也符合法律規定,程某的體檢結論均合格,並未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情形,因此公司未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也並無不妥。

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雖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也可解除其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如果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雖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也可解除其勞動關係。

本案中,公司以程某嚴重違紀為由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解除理由成立,職工也沒有提出要進行職業病體檢,公司確實可以即時為其辦理離職手續。但是,通過法律生效判決認定,公司解除理由是不成立的,因此公司解除程某勞動合同違法。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安排程某作離崗職業健康檢查是履行其法定義務所在。

三、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選擇不同的仲裁請求,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程某選擇主張賠償金而非主張恢復勞動關係,因此法院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於法有據。但是,由於程某主張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則意味着程某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故其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後即2012年12月9日至2013年7月27日期間的工資則沒有法律依據。事實上,如果程某選擇主張恢復勞動關係,由於經過醫院診斷其處在觀察期內的,

公司是不能解除其勞動合同的,不但可以獲得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最後被診斷為職業病的,還可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可見對於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不同的仲裁請求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

篇二:辭職申請書(後附離職交接單)

辭職申請書

總經理室:

由即日起於一個月後辭去職務,本人最後到職日期為____日。

綜合管理部(科)意見:

領導意見:

____年___月辭職員工:

年 月 日

員工離職交接表

員工離職證明書

(員工離職證明書存根)

離職辦理結果

辭職生效已於 ________年____ 月_____ 日進行,辭職原因:

已辦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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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日期